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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保險,不是您在它版所說的讓承纜商負全責
寫工地保險有幾點要注意的眉角:
1)理賠金額每人死亡至少要250萬以上,因為工地意外有人身故,雇主要付45個月的死亡給付,如果以一個月薪5萬元的工資證明*45個月=225萬元是<250萬元,基本上顧主就不會被法院判刑責,多出來的可當和解的多付差額補貼
2)工地有大小承包商,第一承纜人 第二承纜人 第三承纜人等等 至第一線的工作人員,當發生意外身亡,理賠的順位是往回理賠 第三承纜人 第二承纜人 第一承纜人
以至業主都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最終責任是在業主即發包單位
說一兩個社會真實故事分享:新聞報導某一學校施工,工人開推土機後退攆死一個學生,學校安慰家長說:會幫家長向包商索賠'責任等事宜,我當下就說:包商有錯,但學校應要負連帶責任,果不其然,隔天新聞,家長就痛斥學校,學校也出面道歉,因為學校應在工地派監工且是原發包單位也就是最終負責人
第二則;話說有年,北市捷運施工遇到颱風,三重市聯溪函管破損,導至溪水淹三重市,北市長(不是三重市長)與捷運局長第一時間就說:會追究包商責任幫助市民向包商索賠,(我道:又說錯話了)隔天就改口了,事後查出封閉函道未綁鋼筋,所以洞口大開;然後大聲遣責包商偷工減料,但後來被"吐槽"監工"監到那裡去,當時是讀哈佛法律的市長, 都還未必知曉
3)保險單的名稱要特別強調: XX營造公司及主次承包商 ;沒"主次承包商"這句, 保險公司會拒賠或叫你證明身故工人是這家XX營造公司的員工,其實工程都是不斷的轉包所以要注意
4)理賠金沒問題了,但還有一重點,才能不沾鍋,就是要簽定"勞工衛生管理守則告知單(書)",業主要與第一承纜人簽定 ,第一承纜人要與下承纜人簽定,如此才可減低業主責任 (民事'刑事責任)
希望這些能讓自力建屋的網友知曉,防患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