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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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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發表於 2006-11-14 14:37: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林業用地之分割限制

地權限制         

私有林業用地最小面積單位限制土地法第31條規定,市縣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域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其立法意旨在防止土地細分,以免影響土地經濟有效使用,故市縣地政機關有關林業用地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即為執行土地法此項意旨。目前有南投縣政府、臺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高雄縣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北縣政府等11個縣(市)政府對於該轄區內林業用地為最小面積單位0.1公頃之限制,並禁止其再分割。

台北縣是0.1公頃, 所以不能切太小!!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allpage.asp?cid=83

目前地目林,但使用地類別,及分區空白,可能都暫以林業用地列管!!
如果被編為農牧用地!!那就受限於0.25了囉!!

土地法
《第 31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六七九四一號函
【要旨】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轄內土地所為最小分割面積單位之限制,應以土地使用分區而為規定。
【內容】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及有關縣(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一、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其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依其立法原意,所稱依其性質其使用之種類,係指土地之使用性質及種類,於都市計畫地區,應依其土地使用分區別而為規定,於非都市土地則應依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為之,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作適當之規定。地目乃土地主要使用狀況之表示,以其登記與實際多有不符,本部政策上已作成逐步漸進廢除地目制度之決議,目前﹃田』、『旱』、『建』、『道』四地目以外,已不再受理其他地目之變更案,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不宜再以『林』地目成為限制最小分割面積之規定,應依土地之使用分區而為規定。況自農地政策放寬農地農有後,土地法第三十條已經刪除,以限制林地目分割作為防杜非農民取得自耕能力證明之作用已失,故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酌上開原則檢討其原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所為對林地目土地最小面積單位及禁止其再分割之規定。二、有關保安林及防風林之劃編,仍有其存在之正面功效,應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予以重視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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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發表於 2006-11-14 16:45: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鋤禾""
[quote]post by ""Heather""

6. Towego :我的預算只有30萬元,請問是否有知音夥伴願意與我合
讓我考慮考慮[/quote]

歡迎鋤禾小妹,我先幫您記上,妳慢慢考慮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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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發表於 2006-11-14 17:52: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含淚吃福隆便當

哈!哈!哈!開玩笑的啦!沒有功勞也沒有苦勞,張口就要吃.不怕嚇鼠倫.以後說要網聚,一聽到阿忠要參加,大家都嚇跑了!
只希望大家都能圓夢最實際了啦!有機會大家就出來聚聚,等大家慢慢的把家建好了,就可以常常串門子,到處玩啦!

post by ""Heather""
[quote]post by ""阿忠""
既然是正式道歉,那我們也應該到場觀禮呀!阿既然都來了,牛排也就順便來一客啦.哈!哈!哈! :

[quote]post by ""cjjou""
咳.....純屬誤會!只因聽到Heather說:已退休,才猜說可能長我1'2歲說;但萬萬不敢猜到65歲"這~太離譜了;不過"再怎麼說"都算我的錯,除正式道歉外,....再加一客牛排如何?!(下次定要小心) ops:
[/quote]

cj 我是跟你開玩笑的啦,牛排不用了,( 省點錢買地) 以後有機會當鄰居請一客Susan說很好吃的福隆便當就可以了啦.
   :  :
阿忠也歡迎一起來吃福隆便當ㄡ, .....我請
(如果沒有又忘記帶錢包的話 ops:  ops:  ops:  ops: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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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1-14 18:08: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kevin""
除非有一塊五位數字的!! 那就留預定一份


就您的資訊如果分割.1公頃給您就在五位數囉 !

這塊地說大是不小, 不過還是要牛哥實勘後才能知道真正可用的地散落何方, 再以此為據看能分割成幾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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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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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發表於 2006-11-14 18:59: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chessle""
[quote]post by ""kevin""
除非有一塊五位數字的!! 那就留預定一份


就您的資訊如果分割.1公頃給您就在五位數囉 !

這塊地說大是不小, 不過還是要牛哥實勘後才能知道真正可用的地散落何方, 再以此為據看能分割成幾份 ![/quote]

不是面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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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發表於 2006-11-14 20:33: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一下班就忙上網看heather的處置"還好已不記前嫌及Susan亦代從輕發落; 便當是嗎?!沒問題!還有Susan"Kevien"阿中等開口了...也算一起吧!! :cry:
    唉"碰到這些山友,只有破財消災了; 喂!?後面再登記的,可不算數了.   但"也等去"貢寮堪地"才有機會請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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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發表於 2006-11-14 21:26: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cjjou""
一下班就忙上網看heather的處置"還好已不記前嫌及Susan亦代從輕發落; 便當是嗎?!沒問題!還有Susan"Kevien"阿中等開口了...也算一起吧!! :cry:
    唉"碰到這些山友,只有破財消災了; 喂!?後面再登記的,可不算數了.   但"也等去"貢寮堪地"才有機會請客啊! :


暇米,沒有黑貓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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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發表於 2006-11-16 08:33: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北端隔著30-17(田)地號才臨路.
可是西邊三點鐘方向緊鄰的9500-2814好像是道路.
95002814沒有地目.
如果9500是道路.(看地圖好像不是水溝)
即使是田埂路.或其他無法行車的道路
這樣就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已有其他適當聯繫)
找個時間去看看那是路況
可是..我要如何找到95002814呢? :r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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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發表於 2006-11-16 09:51: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約在150.5公里附近,95002814應該是水渠。請注意:好像是流向大海的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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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發表於 2006-11-28 08:26: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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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雅明 於 2011-10-8 17:48 編輯

相濡以沫,苟富貴,勿相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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