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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三十一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第八十條
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命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第八十一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各種污染源,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法源都幫你們準備好了,趕快去告吧...
提醒那位自稱可以呼喚記者的仁兄,過了兩天,先把這篇論戰內容刋上平面媒體或是新聞網報導一下吧...也請說明一下憑什麼小學老師跟學生得信你說的呢?你到2014/1/11還是有進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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