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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1-10-22 03:47 編輯
呼籲不要再消費公職人員了啦,里長伯、村長大人也是廣義的公務員哦...學校教職員工都是廣義的公務員,所以只有腦殘的才會搬出公務人員服務法來說公務人員蓋的農舍不合法 ...
smhu 發表於 2011-10-21 19:39
也沒那麼腦殘喔....
領公家給的薪水就適用公務人員務法,甚至軍法什麼的全都會有不得兼職的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軍人、警察...都是廣義的公職人員,
但公職人員也只是一份由"政府"發薪水的職業或工作而已!
雖然每個人都可以換工作,但在公職人員任職期間不能兼職,當然也不能申請農舍當農民兼差。
但還沒考上/選上公職之前,或離職退休後,
就只是一般人做一般行業、甚至不務正業,為何不能做"農民"這職業?
既然那時不具備公職身份,當然可以申請農舍做"農民"的工作啊!
所以,公職人員可以擁有農舍,但必須在擔任公職前就申請到農舍,
且當上公職後並不需要把之前的農舍賣掉。 但在擔任公職時不能"申請"農舍!
而里長伯、村長大人比較特殊,是沒有領公家的薪水喔! 他們領的錢叫做XX事務補助費,
銓敘部72年3月7日72台楷銓參字第06100 號函
里長原非受有俸給之公務員,應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
所以,里長、村長可以專職或兼職當農民/蓋農舍。
公職人員是領我們這一堆納稅人繳的稅+罰款,且即使小小公務員也有小小公權力,
政府的功能只是用來公平的分配/管理/監督我們繳的這些錢或資源,
若運用公權力或職務之便,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從中獲利,為何不能消費公職人員?
縱容公職人員任職期間申請農舍,允許繳的稅+罰款給某公職人員獲利,這才有點腦殘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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