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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坪數農業設施申請辦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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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發表於 2009-5-16 21:17: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在新竹 我問過農會的告訴我說只要沒有打水泥樁的可以不用申請說
robbinpeng8 發表於 2009-5-15 11:55

應是鄉公所農業課不是農會說的算了,所有的農業設施都要有容許,但要不要申請建照,就要看申請為何物及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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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發表於 2009-7-2 00:03: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問農牧用824平方公尺是0.824公頃嗎?可否蓋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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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發表於 2009-7-2 01:01: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黑面 於 2009-7-2 01:03 編輯
請問農牧用824平方公尺是0.824公頃嗎?可否蓋民宿
n118 發表於 2009-7-2 00:03


824平方公尺是0.0824公頃 , 不到300坪.

土地換算公式 --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 ... &extra=page%3D1
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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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發表於 2009-7-4 18:45: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824平方公尺是0.0824公頃 , 不到300坪.

土地換算公式 --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 ... &extra=page%3D1
黑面 發表於 2009-7-2 01:01
了解了土地面不到0.1公頃.網路上有看到這個部落格.不知是真假http://tw.myblog.yahoo.com/candy9818@kim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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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發表於 2009-7-5 09:20: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quote]農業發展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第    8- 1 條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農業用地容許做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第   11    條
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溫室或網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五、抽水機房:應先取得水權登記,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十平方公尺。
六、乾燥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七、米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八、農機具室:限供停放農機具使用,建造以一層為限。其容許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集貨及包裝處理場:
(一) 限供自產農產品集貨及包裝使用,以每一公噸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但供花卉使用之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其興建面積得增加一倍
(二) 每處最小興建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二十、其他農作產銷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農業用地容許做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第十、集貨及包裝處理場還是沒有提到農地面機最少要多少以上才能蓋集貨及包裝處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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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發表於 2009-8-6 06:55: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黑面 於 2009-8-6 07:01 編輯
在新竹 我問過農會的告訴我說只要沒有打水泥樁的可以不用申請說
robbinpeng8 發表於 2009-5-15 11:55
應是鄉公所農業課不是農會說的算了,所有的農業設施都要有容許,但要不要申請建照,就要看申請為何物及大小而定
照像機 發表於 2009-5-16 21:17


農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第    8- 1 條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黑面解讀==> 農業用地上興建不具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可不必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黑面解讀==> 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上, 或屬二層樓以上之建築者, 或非農業設施之建築, 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雖可免申請建築執照, 不過, 還是要事先申請容許.

以上黑面之見解, 有待專家認定.

一個有趣的問題
農地上蓋樹屋, 要不要申請容許? 要不要申請建造?


農地上要蓋的樹屋, 是不是要做農業設施用途? 要不要申請容許?
農地上要蓋的樹屋, 是不是算有固定基礎? 要不要申請建造?
農地上要蓋的樹屋, 是不是算是超過一樓以上的建築? 要不要申請建造?

另外, n118同學引述的[農業用地容許做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已經在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 而且名稱改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消息來源 - 農委會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 ... code=A03&type=A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14號訂定發布
    *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農企字第0980010695號令修正發布;原名稱為「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略)
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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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發表於 2009-8-6 06:58: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 ... code=A03&type=A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14號訂定發布
    *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農企字第0980010695號令修正發布;原名稱為「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前項第一款所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申請前應先補註使用地類別。但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畜牧設施。

五、休閒農業設施。
第四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但位屬河川區或國家公園區範圍內,應依水利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並經水利主管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六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第七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一、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

二、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三、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或與用地編定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不符合。

四、申請容許使用面積超出本辦法規定。

五、妨礙道路通行。

六、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

七、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

八、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該申請場址產生之土資源需要外運或屬採取土石後遺留有坑洞情形。

九、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第八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坐落該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一、依畜牧法申請畜牧設施。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之溫室、網室、菇類栽培場、育苗作業室、水稻育苗作業室、養殖池、一般室內養殖設施或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得不受第一項所定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九條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高度之農業設施,其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        主管機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農業生產區域或農產專業區內共同使用之區域性農業設施,其面積得依其計畫核定之。
第十一條        已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有面積及申請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置面積之規定。
第二章 農作產銷設施
第十二條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應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十三條        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

二、農機具設施: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

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及加工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

四、農業管理設施: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

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相關規定。
第三章 林業設施
第十四條        申請林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申請用地之林業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六、設施建造方式及使用期程。

七、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十五條        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林業經營設施:指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申請林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以非都市土地中之林業用地或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者為限。

林業設施不作為經營管理森林使用時,應恢復作原來造林植生使用。
第四章 水產養殖設施
第十七條        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養殖種類及數量。

四、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十八條        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自產養殖水產品集貨、包裝使用之設施。

五、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四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相關規定。
第五章 畜牧設施
第十九條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申請用地現況及經營概況。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二十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第六章 休閒農業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例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且與其他各種類農業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但申請之農業設施屬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設施項目者,該設施面積不列入計算。
第二十三條        於休閒農場內同時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及其他農業設施,應分別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第二十五條        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失其效力。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原容許使用同意之內容建築使用者,得依原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

一、未依期限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二、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屆期未申請展延。

三、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申請展延未經同意。
第二十六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但配合政策休耕、休養、停養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容許使用經同意者,應自同意之日起一年內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經營之。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辦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九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表(doc)
•附表(pdf)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doc)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pdf)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doc)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pdf)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doc)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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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發表於 2009-9-21 12:34: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覺的有些事只能做不能說,如果是打字要回應的話,我看通常都一定會依照法條給回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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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發表於 2009-9-28 16:46: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好一個樹屋!這樹屋到底算不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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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發表於 2009-11-2 17:11: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謝謝大家的意見及資訊~
我們也想在1分半的農地上蓋一間農具室~
若使用木頭搭蓋需申請嗎?~
田園生活,就是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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