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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8- 1 條................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立法意旨 : 即為 便民措施 ..屬於 農地上 之農業設施 45 M2 以下 .不需申請建築執照 .
"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 屬 工務處 管轄 .應不屬 農業機關管轄 .
該 農業課 似乎 越權了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三 條.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以上 個人看法 牴觸了 憲法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很多事情 是要自己爭取的 .不要讓 自己的權利 睡著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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