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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坪數農業設施申請辦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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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4-2 21:26:46 |顯示全部樓層

Re: 好站, 好地方

post by ""imlin1""
在苗栗縣南庄問了鄉公所,有另外規定
1000m2可以蓋33m2
限高4.2m(還是4m忘了)
另外必須由縣政府審核(並非鄉公所)
真是奇怪不同地方法令就有差異

依照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但有些縣市政府會再訂作業辦法下交鄉鎮公所審查)
     第十一條
      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
..
   九、農業資材室: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每○.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1000m2可蓋33m2所指為此)
    第九條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作規定者,其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2M可能就是另有規定者吧)
可參考各縣市應有類似
"苗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google找苗栗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辦法
更慘:十、農業資材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95年12月15日府行法字第0950168135號令修正:
十、農業資材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有些規定會寫明例:
"以一層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公尺,脊高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沒寫的如果是用簷高, 那斜頂是可以多長高一些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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