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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6新解釋令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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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4-27 23:15: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正序瀏覽
96/3/6農委會公佈一個行政命令...

一.農舍承受人資格限制:須無自有農舍..換言之..就是你不能同時有二間以上的農舍了

購買農舍須附文件:財產清册上全部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自有農舍切結書...財產清册

二.共有農地建敝率算法..

一筆農地有多人共有..其中一人欲申請興建農舍..其建敝率計算為以申請人持分面積之10%計算...同時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書...(96/3/6日之前仍可以以全筆土地面計積計算)

其實這上面的第一條..我覺得有點要怪我...因為我曾經在網路上發表一篇文章..解釋"無農舍證明"的意思....之前大部份人都認為一個只能有一間農舍...可是事實並不然...

以前只有農舍申請人須檢附無農舍證明...承受人並不須要檢附..換言之..一個人可以申請興建一間農舍..但卻可以承買N間農舍....

看來許多法規漏洞不能在網路上討論了....那些閒閒沒事的技正...都會看到....

下次大家如果有敏感性話題..請用私密留言...不要再公開了

PS:我去向農委會..行政院陳情還是被駁回..哈哈...說他們可以擴大解釋.....Orz
還有土地測量局的網站也改版了....不太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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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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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7-6-15 22:21: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96/3/6新解釋令

post by ""leo""

預祝您明日  考照  順利通過!加油!


阿浚兄,明天加油呀,文昌君伴您左右,鐵定金榜提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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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7-6-15 21:24: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96/3/6新解釋令

哇!妙喻!阿俊兄:

您不但具備不動產專業,就連行政部門生態、弊病、對策均有獨到見解,尤其對新宣布的「農村改建條例」

所作分析,將當權者心態、政策只重是否可列入政績,而不思更方便、更簡易作法即可達到相同效果,

如您提到只要修改「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並將集村農舍從寬解釋可能就解決一大半問題了;

但那就不是當權者的政績,也顯不出其有獨到創新的政策,也不能作為選舉語言來大肆炒作的震撼!


預祝您明日  考照  順利通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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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7-6-15 14:29: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96/3/6新解釋令

post by ""leo""
雖對一些未考量百姓感受而作出的擴大解釋之公務員,雖恨得牙養養的,其實奉公守法的還是絕大多數,

有時太過嚴厲的批評也是針對少數人而已,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如地政、戶政、市鄉鎮之基層單位人員,親切,禮貌,效率還是值得大家肯定與鼓勵的

當然...但我不是批評他的人不好..我只是希望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不要創設.曲解.擴大法令問題..因為目前可能他沒遇到..但是我保證他以後一定會遇到....法令問題留給立法院去處理..公務員不要為了本身作事方便來鑽法律漏洞..其實行政命令是要送交立法院審察的..但目前中央公務員..為了爭取時效..找几個單位來背書..就產生了"行政釋函"...只要單位主管同意即可..才會產生人民常為了自身利益來打行政訴訟..只要上了法院..法院跟本不承認行政釋函..只要有問題上法院..且被法院認為不合用..才能推翻掉這個解釋函
目前司法院只承認經立法院審查過的法;律條文而已..你說人民可不可悲..
目前的公務人員缺點在於不食人間煙火..因為他大都時間都在上班.都只是審核書面文件..實務可不可行..合不合宜..以長期坐辦公桌的人跟本不了解實務上的問題..反正又不一定長期是他坐這個位置...興建農舍問題本來就是一個爛攤子..農委會才會丟給水保局管..因為沒有專門的部門..水保局也只是兼職的而已。。你叫水保維護設計人員來管農舍。。就是等同叫巡山員來當建築案的工地主任一樣。。雖然圖面都看的懂。但是卻不能了解內情。。其實農舍真正的主管機關應該是營建署。。但是農委會會放手嗎。
爭權的結果變成非專業來管。。唉!!!!!人民的悲哀...
台灣的亂像.變成養豬調去蓋房子..蓋房子的調去養豬...最後變成房子蓋的像豬舍..家豬養的像山豬(變結實了)長不胖卻變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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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5 14:06: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96/3/6新解釋令

post by ""hsiehlc""
[quote]post by ""nthouse""

哈哈...但是我[也變成黑名單了...但是不出口氣實在粉不爽..
妨間的謠言不要輕易相信。。。
我有透過建築師給我的公文。。平均坡度超過30%是不能拿來當配套的。。
但所謂平均坡度如果計算。如何分割。。其實際操作方式仍在水保局內部。。他們不公開。只有几個測量技師知道如何計算而已
但是請注意平均坡度和坡度並不相同...


請問阿俊兄: 那梯田到底算是山坡還是平地呢? 還是就是要照著平均坡度的計算方式去評定? 如此一來,雖說超過2500平方公尺的田地,若是位於坡度陡峭的梯田,那也沒辦法申請到10%,或者更甚,完全無法申請農舍嗎?[/quote]
如果有合法申請水土保持的地可以以整好的平均坡度來算..如果梯田原本就是梯田..還是可以以蓋的..
但是大家沒誤會了..平均坡度是針對集村使用...如果是單獨興建農舍..坡度不是用這種方式計算
假設你有山坡地1000坪...其中坡度(不是平均)300坪是30度以下.其餘是30度以上..則..
1)建敝率以300坪計算..30度以上面積不可列入建敝率內檢討的
2)只要作簡易水土保持即可..如果基地是位於山坡地的平台上..就不用作
3)建敝10%樓高限二樓
所以就是1000坪的山坡地可以蓋30+30坪的農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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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4 10:22: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96/3/6新解釋令

post by ""nthouse""

哈哈...但是我[也變成黑名單了...但是不出口氣實在粉不爽..
妨間的謠言不要輕易相信。。。
我有透過建築師給我的公文。。平均坡度超過30%是不能拿來當配套的。。
但所謂平均坡度如果計算。如何分割。。其實際操作方式仍在水保局內部。。他們不公開。只有几個測量技師知道如何計算而已
但是請注意平均坡度和坡度並不相同...


請問阿俊兄: 那梯田到底算是山坡還是平地呢? 還是就是要照著平均坡度的計算方式去評定? 如此一來,雖說超過2500平方公尺的田地,若是位於坡度陡峭的梯田,那也沒辦法申請到10%,或者更甚,完全無法申請農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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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4 04:28: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96/3/6新解釋令

雖對一些未考量百姓感受而作出的擴大解釋之公務員,雖恨得牙養養的,其實奉公守法的還是絕大多數,

有時太過嚴厲的批評也是針對少數人而已,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如地政、戶政、市鄉鎮之基層單位人員,親切,禮貌,效率還是值得大家肯定與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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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3 19:29: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阿俊兄的答覆

坡地限建越來越嚴了,將來2hme夥伴們的桃花源夢,合法農舍申請可能機率更低了,

只能以農具室或是農業設施來聊慰心中的渴望啦!

今日行政院通過「農村改建條例」草案,若立法院通過審議,集村案可能就漸漸失去吸引力啦!

政策力量遠大於民間努力,怪不得今日一早我想割愛的農地就有人探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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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3 10:51: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96/3/6新解釋令

post by ""leo""
[quote]post by ""nthouse""
96/3/6農委會公佈一個行政命令...

一.農舍承受人資格限制:須無自有農舍..換言之..就是你不能同時有二間以上的農舍了

購買農舍須附文件:財產清册上全部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自有農舍切結書...財產清册

二.共有農地建敝率算法..

一筆農地有多人共有..其中一人欲申請興建農舍..其建敝率計算為以申請人持分面積之10%計算...同時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書...(96/3/6日之前仍可以以全筆土地面計積計算)

其實這上面的第一條..我覺得有點要怪我...因為我曾經在網路上發表一篇文章..解釋"無農舍證明"的意思....之前大部份人都認為一個只能有一間農舍...可是事實並不然...

以前只有農舍申請人須檢附無農舍證明...承受人並不須要檢附..換言之..一個人可以申請興建一間農舍..但卻可以承買N間農舍....

看來許多法規漏洞不能在網路上討論了....那些閒閒沒事的技正...都會看到....

下次大家如果有敏感性話題..請用私密留言...不要再公開了

PS:我去向農委會..行政院陳情還是被駁回..哈哈...說他們可以擴大解釋.....Orz
還有土地測量局的網站也改版了....不太好用


阿俊兄:

昨日上了水保局民意信箱,看了您三編既專業又尖銳的反應及請求答覆函,真是精彩萬分,引經据典,法令、.法律、憲法都搬出來了,真是拍

案叫絕,嗚不平的指摘痛罵時,我也情不自禁的咬牙切齒,跟著幹譙連連;真不知老百姓血汗稅金所養的公務員不但不替老百姓謀福利,反而

是掏空心思,想各種點子刁難人民,徒增人民困擾,製造社會紛爭,悲哀訝!看那答覆人員老神在在,四兩撥千斤,什麼擴大解釋?一點體恤

農民的情懷均無,好官我自為之,隱約大陸「誰理你們」的嘴臉要在台灣出現了,小老百姓徒呼負負,其奈他何?

另昨日在南部聽到集村農地的配套農地,禁止以山坡地來搭配,昨日在水保局找不到,可能是傳言吧!希望惡法不要一再出現!否則農民如何自處?[/quote]
哈哈...但是我[也變成黑名單了...但是不出口氣實在粉不爽..
妨間的謠言不要輕易相信。。。
我有透過建築師給我的公文。。平均坡度超過30%是不能拿來當配套的。。
但所謂平均坡度如果計算。如何分割。。其實際操作方式仍在水保局內部。。他們不公開。只有几個測量技師知道如何計算而已
但是請注意平均坡度和坡度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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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3 08:46: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96/3/6新解釋令

post by ""nthouse""
96/3/6農委會公佈一個行政命令...

一.農舍承受人資格限制:須無自有農舍..換言之..就是你不能同時有二間以上的農舍了

購買農舍須附文件:財產清册上全部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自有農舍切結書...財產清册

二.共有農地建敝率算法..

一筆農地有多人共有..其中一人欲申請興建農舍..其建敝率計算為以申請人持分面積之10%計算...同時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書...(96/3/6日之前仍可以以全筆土地面計積計算)

其實這上面的第一條..我覺得有點要怪我...因為我曾經在網路上發表一篇文章..解釋"無農舍證明"的意思....之前大部份人都認為一個只能有一間農舍...可是事實並不然...

以前只有農舍申請人須檢附無農舍證明...承受人並不須要檢附..換言之..一個人可以申請興建一間農舍..但卻可以承買N間農舍....

看來許多法規漏洞不能在網路上討論了....那些閒閒沒事的技正...都會看到....

下次大家如果有敏感性話題..請用私密留言...不要再公開了

PS:我去向農委會..行政院陳情還是被駁回..哈哈...說他們可以擴大解釋.....Orz
還有土地測量局的網站也改版了....不太好用


另昨日在南部聽到集村農地的配套農地,禁止以山坡地來搭配,昨日在水保局找不到,可能是傳言吧!

希望惡法不要一再出現!否則農民如何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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