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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6/3/6新解釋令
post by ""nthouse""
96/3/6農委會公佈一個行政命令...
一.農舍承受人資格限制:須無自有農舍..換言之..就是你不能同時有二間以上的農舍了
購買農舍須附文件:財產清册上全部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自有農舍切結書...財產清册
二.共有農地建敝率算法..
一筆農地有多人共有..其中一人欲申請興建農舍..其建敝率計算為以申請人持分面積之10%計算...同時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書...(96/3/6日之前仍可以以全筆土地面計積計算)
其實這上面的第一條..我覺得有點要怪我...因為我曾經在網路上發表一篇文章..解釋"無農舍證明"的意思....之前大部份人都認為一個只能有一間農舍...可是事實並不然...
以前只有農舍申請人須檢附無農舍證明...承受人並不須要檢附..換言之..一個人可以申請興建一間農舍..但卻可以承買N間農舍....
看來許多法規漏洞不能在網路上討論了....那些閒閒沒事的技正...都會看到....
下次大家如果有敏感性話題..請用私密留言...不要再公開了
PS:我去向農委會..行政院陳情還是被駁回..哈哈...說他們可以擴大解釋.....Orz
還有土地測量局的網站也改版了....不太好用
另昨日在南部聽到集村農地的配套農地,禁止以山坡地來搭配,昨日在水保局找不到,可能是傳言吧!
希望惡法不要一再出現!否則農民如何自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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