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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6新解釋令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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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3 08:46:59 |顯示全部樓層

Re: 96/3/6新解釋令

post by ""nthouse""
96/3/6農委會公佈一個行政命令...

一.農舍承受人資格限制:須無自有農舍..換言之..就是你不能同時有二間以上的農舍了

購買農舍須附文件:財產清册上全部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自有農舍切結書...財產清册

二.共有農地建敝率算法..

一筆農地有多人共有..其中一人欲申請興建農舍..其建敝率計算為以申請人持分面積之10%計算...同時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書...(96/3/6日之前仍可以以全筆土地面計積計算)

其實這上面的第一條..我覺得有點要怪我...因為我曾經在網路上發表一篇文章..解釋"無農舍證明"的意思....之前大部份人都認為一個只能有一間農舍...可是事實並不然...

以前只有農舍申請人須檢附無農舍證明...承受人並不須要檢附..換言之..一個人可以申請興建一間農舍..但卻可以承買N間農舍....

看來許多法規漏洞不能在網路上討論了....那些閒閒沒事的技正...都會看到....

下次大家如果有敏感性話題..請用私密留言...不要再公開了

PS:我去向農委會..行政院陳情還是被駁回..哈哈...說他們可以擴大解釋.....Orz
還有土地測量局的網站也改版了....不太好用


另昨日在南部聽到集村農地的配套農地,禁止以山坡地來搭配,昨日在水保局找不到,可能是傳言吧!

希望惡法不要一再出現!否則農民如何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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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7-6-13 19:29:49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阿俊兄的答覆

坡地限建越來越嚴了,將來2hme夥伴們的桃花源夢,合法農舍申請可能機率更低了,

只能以農具室或是農業設施來聊慰心中的渴望啦!

今日行政院通過「農村改建條例」草案,若立法院通過審議,集村案可能就漸漸失去吸引力啦!

政策力量遠大於民間努力,怪不得今日一早我想割愛的農地就有人探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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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7-6-14 04:28:04 |顯示全部樓層

Re: 96/3/6新解釋令

雖對一些未考量百姓感受而作出的擴大解釋之公務員,雖恨得牙養養的,其實奉公守法的還是絕大多數,

有時太過嚴厲的批評也是針對少數人而已,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如地政、戶政、市鄉鎮之基層單位人員,親切,禮貌,效率還是值得大家肯定與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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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7-6-15 21:24:29 |顯示全部樓層

Re: 96/3/6新解釋令

哇!妙喻!阿俊兄:

您不但具備不動產專業,就連行政部門生態、弊病、對策均有獨到見解,尤其對新宣布的「農村改建條例」

所作分析,將當權者心態、政策只重是否可列入政績,而不思更方便、更簡易作法即可達到相同效果,

如您提到只要修改「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並將集村農舍從寬解釋可能就解決一大半問題了;

但那就不是當權者的政績,也顯不出其有獨到創新的政策,也不能作為選舉語言來大肆炒作的震撼!


預祝您明日  考照  順利通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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