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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乞丐也犯罪?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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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5 19:53: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前陣子在北市行乞的26歲女子被判拘役1天,怎麼連當乞丐也違法?辜不論別人對她評價為何,但這判決有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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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4-8-15 21:40: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大地彩妝師 於 2014-8-15 21:47 編輯

判?
要判得要先有人告
嚕…
找得到判決文嗎?
伸手來長知識一下^^


新北市一名26歲蘇姓女子,高職畢業後,好手好腳卻立志當乞丐,6月開始在捷運站附近-行乞,警方一連開出5張勸導單,女子完全不理會,警方只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院認定女子在公共場所乞討,不聽勸阻,裁處拘留1天。

唉…
這條哦
直覺啦
這一條是很主觀的一條
光是何謂社會秩序就有的吵了

而由句子推斷
當乞丐是不犯法
您跑去新北市當乞丐應該也不犯法
可是您偏偏跑去新北市政府引以為傲的捷運站就是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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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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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4-8-15 21:57: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應該是有人檢舉加上履勸不聽吧! 就像遊民 在都市也很多,有些就直接髒兮兮的坐在便利商店前,造成一般人不敢去買東西,影響商店生意,有些店家會報警處理,有些則會給遊民一些錢,請他離開!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徐聖倫/新北報導〕

新北市26歲蘇姓女子立志當乞丐,今年6月開始乞討,大多在永和的捷運頂溪站附近行乞。警方開出5張勸導單,蘇女依然故我,只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昨認定蘇女在公共場所乞討、不聽勸阻,裁處拘留1日。蘇母昨受訪表示︰「女兒我已管不動,叫她工作也不聽,隨她吧!」

蘇母︰管不動隨她吧

蘇母昨一談到女兒,臉色就沉下來,直嘆「對她已切心了」;蘇母無奈地說,女兒只有高中肄業,已1年多沒與家人聯絡,丈夫罹患咽喉癌,女兒也不關心。據表示,蘇女疑因求職不順、整天宅在家,父母無法接受「啃老族」指責她,她憤而離家,在街頭流浪。蘇女曾對人說,她的志願就是當乞丐,不偷不搶、生活自在,並說︰「我不去工作,爸媽不愛我啦!哥哥、弟弟也不養我。」

據了解,蘇女常蝸居在永和一處地下道,早上醒來後搭公車到捷運頂溪站出口,擺小鐵盆乞討;中午吃完午餐,又搭公車回地下道睡午覺,傍晚再到頂溪站乞討,約深夜10點多回地下道睡覺,每隔幾天到附近一個游泳池洗澡。

永和警方表示,自從勸導蘇女後,蘇女有時轉移到台北市乞討。員警說,蘇女做過多種工作,嫌工作辛苦、都做不久,但她說是老闆對她不好、叫她做粗活,所以寧願乞討。

轄區警方共開出5張勸導單,看她年紀輕輕、手腳健全,勸她應找一份穩定的工作,但蘇女依然繼續乞討,因此上月底將她移請法院裁處。

蘇女拒簽筆錄、也不為自己辯駁,法官詳閱卷證後認定她的行為違法,裁定拘留1天;,法官認為「個案特殊」,應由市政府社會局介入輔導。

記者昨走訪蘇女住處,她未返家,前往她常出沒的地下道,也未發現其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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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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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4-8-15 22:01: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拘役不算犯罪,也不會留下前科記錄.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基本上比有期徒刑輕、比罰金重。而拘役的期間為1日以上、60日以下,但遇有加重情況時,得加至120日。

在我國法律中,被告遭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刑時,就算是得以易科罰金,在繳納罰金完成後,仍會記載前科紀錄,但若判處拘役,則不算是前科紀錄。目前有部份公司行號徵才時,會要求員工必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在辦理國外留學或移民時,也會要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有前科紀錄,將影響其就業或其他權益。(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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