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1-5-1
- 最後登錄
- 2024-11-15
- 在線時間
- 1932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34977
- 帖子
- 4162
- 精華
- 0
- UID
- 16004
|
大地彩妝師 發表於 2016-1-21 13:42
找國小
結果:
【附件6】
花蓮縣東竹國小羅山校區認養契約書-範例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為閒置校舍活化再利用並提供多元之用途,特與○○○ (以下簡稱乙方),特簽訂校區認養契約書,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一、認養校區土地及建物(以下簡稱認養標的)座落標示:詳如附表。
二、認養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如有意繼續認養,應於認養期滿二個月以前向甲方申請,若未改變原有申請計畫,經甲方同意後續訂認養契約。
三、認養用途:○○○
四、乙方在認養期間應負責下列之基本管理工作:
(一)例行維護責任:
1、垃圾、落葉及其他廢棄物之清除,並定期澆灌除草,維持原植栽綠地之健康。
2、各項物品及設施之善良管理維護,開放使用之廁所並應每日清潔。
3、前款如遭受天然災害、人為破壞、自然毀損腐朽,有倒塌危險時,應立即通報甲方辦理拆除報廢。
4、校園有違規、違法行為時,應視情況實施勸導排除,情節重大者應立即通知甲方或警察單位處理。
(二)乙方得經甲方同意後申請水電使用或設置保全設施及人員。除經花蓮縣政府核准並編列經費補助外,應自行負擔相關支出費用。
(三)認養校區如提供公眾使用,乙方得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酌收水電及清潔維護費。
(四)認養校區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認養契約訂定後,甲方應定期監督使用情形,若與認養之用途不合者,應立即終止契約。
(五)乙方得申請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誌牌,其內容、規格、材質、數量、地點須報經代管學校核定後,始得設置。認養標誌牌並應設置於不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之位置,並不得遮蔽或附掛於交通標(號)誌上。
(六)認養期間添附或增加之物品及設施,除經甲方認可予以保留者外,應於認養期間屆滿起十日內,由乙方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逾期未移除者,視同廢棄物,得由甲方逕行移除,如需支出拆除費用,應向乙方求償,乙方不得異議。
(七)經甲方事前許可,乙方得於無損害公共設施、花木生長、都市景觀及影響環境安寧、公序良俗之原則下,於其認養校區內舉辦臨時性或定期性之非商業性文化、藝術、教育、體育、親子、休閒、社區、社福、農產品培育、展示或其他經主管單位核准之非商業性公益活動。
(八)認養校區有設施滲(積)水或設施耗損毀壞等情形或有景觀綠化等改善必要者,乙方於修繕施作前,應檢附申請書、設計圖、施工計畫、維護計畫等書件,向甲方轉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經花蓮縣政府會同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施作。如需申請執照許可,應以花蓮縣政府為起造人。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認養標的按期應納房屋稅、地價稅與其他法定稅捐等及每個月應納水電費、清潔費等使用費用,一概由乙方負擔之。
六、乙方得經甲方同意後申請水、電、保全。
認養期間,水費、電費、保全費、清潔維護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七、乙方對於認養標的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有違反致認養標的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認養標的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毀損或滅失者,乙方應於3日內通知甲方,經查明認養標的不能使用時,甲方得終止契約關係,乙方不得異議。
九、乙方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乙方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之結構。認養標的如需修繕(未變更或影響認養物之結構)時,應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為之,其修繕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乙方於契約期滿未申請續借或因停辦、搬遷等原因須中途終止契約時,應於1個月前通知甲方。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將認養標的回復原狀交還,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未搬離之物品,甲方得視同廢棄物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三)認養標的不得轉租及使用權轉讓,若有違反,依第1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十、乙方如有前點第3款違約情事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除按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計算追收租金及其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外,應按認養標的基地之當期申報地價乘以使用面積乘以5%利率除以12個月計算之金額,再乘以2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乙方逾1個月仍不收回認養標的者,懲罰性違約金再加倍計算。
十一、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之權利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十二、本契約認養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提前終止契約,乙方應於通知書送達後15日內將認養標的回復原狀交還甲方,如乙方未返還者,比照第13條後段辦理;認養期間有增建、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及依法變更使用者。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者。
(三)甲方收回復校或因其他政策需要自行使用者。
(四)乙方未按時繳納認養標的當月水電費清潔費等使用費用,經定期催告仍不履行者。
(五)乙方未按期繳納認養標的房屋稅地價稅與其他法定稅捐,經定期催告仍不履行者。
(六)乙方使用認養標的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七)乙方毀損認養標的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復者。
(八)認養標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毀損者。
(九)使用(活動)內容與原定認養用途不符或將認養標的轉租、使用權轉讓或其他擅供原用途外之收益使用者。
(十)遇空襲、水災、火災、地震、戰爭或其他緊急災變者。
(十一)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甲方催告仍不改善者。
(十二)其他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者。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甲方或第3者損害者,乙方應負法律上賠償責任。
十三、乙方如須繼續認養時,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2個月向甲方申請換約續借;逾期者,視為無續借意願,甲方得逕行收回認養標的;乙方如因中途終止契約時,應即於終止契約前1個月通知甲方派員收回。乙方未經辦理換約續借,其仍為使用者,應按認養物基地之當期申報地價乘以使用面積乘以5%除以12個月計算之金額2倍返還不當得利,並不得主張繼續認養。
十四、有關本契約之任何訴訟,甲方及乙方均同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本契約書正本一式3份,雙方當事人各執1份,另1份由甲方函報花蓮縣政府備查。
十六、本契約未盡事宜,依花蓮縣裁併校區及預定校區認養及管理作業要點、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立合約人:
甲方:
法定代理人:
住址:
乙方:
法定代理人: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1
查看全部評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