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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與意定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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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11 23:15:1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8-7-11 23:23 編輯
og2h 發表於 2018-6-6 19:53
看那條路的地主 大不大尾了
像我這 就有一個很大尾
明明就是占用國有地 檢舉國有產產局也來鑑界
違章建築 擋住庄內三四戶 進出也很明顯
就是沒辦法拆掉 政府機關也被他搓圓了的樣子
整條路 有五六戶在走 他不用走 就是設個倉庫在那擋著
他也不住那
國有財產公有地 就他最大尾能用 其他住這個國有財產旁邊的人還不能用
全部簽名 說要造路 拿給鄉鎮公所大家用 也沒用


舊違建都可因妨礙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報拆了,  新違建更可以拆。

把法規列出來再以白紙黑字檢舉報拆,可用市長信箱或某公所信箱檢舉,不要只用電話講,
看地方政府部門白紙黑字處理方式怎麼回覆?
若便宜行事,再看情況是否要把處理的地方政府部門告上監察院?

當然,也可直接把封地的地主告上法院,再依法院判決是否要拆。

------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836

第十一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請上級政府備查,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
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防火間隔。
(二) 占用防火巷。
(三) 占用騎樓。
(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 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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