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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fram 發表於 2022-3-14 18:40
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保障公民免於過度保釋和殘酷、不尋常的懲罰的權利,與《權利法案》一起批准,於1791年生 ...
還好台灣不是美國 警察權力非常大 可以說是襲警 就直接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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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可以說...過猶不及.
警察權利過大, 就有濫權的問題 ---> 之前美國有某個女警, 要攔阻一位塊頭高大, 手無寸鐵的黑人, 距離還有十幾二十公尺, 黑人也乖乖的高舉雙手, 那個女警完全不考慮就直接開了無數槍, 可能連續八槍十槍的, 當然...黑人當場慘死.
警察權利太低, 人民權利太大...就像是遇到毒蟲或是拿刀的嫌犯, 還要像空手奪白刃一般 ( 或是呼叫大批支援 ), 不敢隨便開槍制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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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就是... 執行勤務中卻趁機跟人搭訕, 身份上似乎違反中立的原則, 比較不應該. ( 事故處理, 既然都確定會有當事者的姓名電話, 就不能等下班之後再找機會問看看嗎, 有那麼猴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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