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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第2次辯論庭更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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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4 12:53:25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4-1-19 01:02 編輯

昨天又去花蓮開第2次辯論庭
一周前寄出準備狀,法官竟然還沒拿到,所以就把我手上這份呈給法官,法官很快速的看了一分鐘,請助理拿給
被告看,問被告這LINE上的換地協意你有看過嗎?
被告回:沒有
法官:原告你的換地協議有方案嗎?
原告:有,這是地政換地協議.呈上2頁標準的換地協議書.
法官:請助理影印2份給被告,問被告,你看一下,同意嗎?
被告:不同意
法官:請原告迴避,我跟被告談一下.
我先到走廊等待,約10分鐘,助理把門打開,請我進去
法官:被告同意換地,過年後安排丈量,你要先去繳丈量費.

猜猜法官說了什麼?被告瞬間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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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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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參照 感謝yuank提供
土地之用途應以合法使用為限,如作不符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利用時,亦難謂係該土地通常使用之必要
。再按需通行土地地目為「建」,且依民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有開設道路必要時,法院須審酌之要素為道路之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項規定:「…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一、長度未滿10公尺者為2公尺。二、長度在10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者為3公尺。三、長度大於20公尺為5公尺。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6公尺…」)、道路材質、應否附設排水溝等,並應就袋地與周圍地環境狀況、社會現況、一般交通運輸工具、袋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周圍地所受損害程度、相關建築法規等因素酌定之。 (有人可以解說下面這段自相矛盾,製造問題的判文邏輯嗎)

惟前開建築技術規則等法規命令,雖為法官於個案酌定開設道路通行方案時之重要參考,
然僅為規範辦理該行政事項之當事人及受理之行政機關,周圍地所有人並非辦理該行政事項之當事人,尚不受拘束。

且周圍地所有人並無犧牲自己重大財產權利益,以實現袋地所有人最大經濟利益之義務。是法官仍應依個案之具體情況,為雙方利益與損害之權衡加以審酌,方屬適法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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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條須能為通常使用,建地不能蓋房子,如何通常使用.

(建築法規規定,通行道路長度>20公只,寬度需達5 公尺,法院判決不需依照建築法規規定,規定判給道路寬度5m,

又說建築法只是規範行政人員,並沒有規範鄰地地主,)


那請問這法官,不依建築法規規定定判給道路寬度,就不能申請建照,不能蓋房,那這地能通常使用嗎?

如何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這法官沒解決問題還製造問題.

應該要判給能申請建造的道路寬度,使其能建屋,才能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至於鄰地的損失,可以按政府公告現值徵收補償,由使用者付費支付.

像我的案子,原本答應交換土地通行面積40坪,公告現值16萬,所有費用我出.

我土地過完戶,請他來辦手續時有LINE跟他說會包10萬紅包酬謝,他也不回不見,

卻要把農作種到我的地上.這種心態,是存心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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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4 23:55:5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5 00:32 編輯
Zefram 發表於 2023-12-14 21:38
這法官不喜歡 就換一個地方的法官繼續告就好

然後就可以玩很久 直到不得上訴的最終結果 才算輸或贏


要在土地所在的地方法院提告,不能換地方.要換法官不容易.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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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5 00:29:3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6 12:04 編輯

去年11月24日去找這一對原住民夫妻時就覺得自己很幸運,

他戶籍在花蓮,但都居住在桃園,

我一開始跟仲介說你怎麼不賣給鄰地就好,仲介說去找了三次都沒人在家,留了明片也沒回應,

我去找他們那天是星期六,剛好他兒子在花連當兵休假回來住,

剛好那天林00夫妻也回來參加朋友喪禮,但喝醉了不醒人事,林太太要我明天8點再來,

星期日找上8點去找他時,就表明要買他前面這塊地,要蓋房子退休後居住,

但他說這是祖先留下的不能賣,

但他可以以地易地換一條路給我通行,當天談了70分鐘,可說相談甚歡,

連他大女兒在三峽恩主公醫院上班,30幾歲都還沒結婚很擔心,

小兒子在花連當兵假日會回來住,這些家裡私事都可以聊,怎麼現在變成說不認識我?,

有時候想是中了仲介的圈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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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5 23:35:56 |顯示全部樓層
albert01 發表於 2023-12-15 04:24
抱歉,直接回覆,很難聽但事實就是這樣!
法官只看法條規定,依照文字去解釋,所以不想聽一些有的沒的,換 ...

完整是先走787取得通行權,在走民法788條開路權,再開私路,才能指建築線,才能申請建造.
取得法院判決後,判決書等同土地使用同意書,農業部有發解釋函給各農會辦理.
前文已有說明,要跟他買地他不賣,願意換一條路地約40坪,只是過完戶就避不見面.
有想過找村長,但他不住戶籍地.
也有找隔壁地,同為原住民要去溝通,但不幸還沒去就過世.
他就像在躲債一樣,避不見面,6個月我電話也打了上百通,有接4通,避不見面,
只能先找他來法院調解,他來也不調解,叫調解員直接起訴.

法官是順著被告的話說,先走情,沒有走法條,787條你看一下.
在法院說謊是沒有罰則的,(除了證人,鑑定人)所以他可以大言不慚的說謊.人言而無信不知其可.

我已做了詳盡的功課,基於信任原住民的純樸,而沒有白紙黑字,即使有文書,有用嗎?

真是逆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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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6 00:13:5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7 09:59 編輯
rider 發表於 2023-12-15 12:57
albert01已經分析很明確了....
Line畫面這麼重要的證據你都沒帶去法院,法官為什麼要站在你這邊
(舉證之所 ...


這是人品,道德問題,因為他的答應換地,我才會買這塊袋地,是他的承諾造成我的損失,麻煩.

誰會去買一塊沒路的建地,當然事先都安排好了,

只是基於信任原住民純樸,沒有白紙黑字,但對於不知信用為何的人,有用嗎?

白紙黑字還是要走到法院,

他的地靠馬路有120公尺,當初協商說在邊角開6公尺的入口進入,

當初他也說他也想買這塊地,後來避不見面,電話不接,我也傳LINE表明要讓給他.也不要.

8月時我去花連順道去看一下地,他竟然農作物種到我地來.

去法院沒帶line證據,是因為調解庭他拒絕換地,所以只能走787袋地通行權來維權,

既然是787就不需再談換地的事.開庭時他沒來,法官問,我也是說只聲請袋地通行權.

有多少法拍地也都是走787,他們也都沒有換地協議.

法官順這被告的話說,我想是基於情,可能法官也是在地原民,我會讓法官有情有理再講法.


你提花蓮人??是過頭了(,不要把我們花蓮人想的那麼邪惡)
(不要思考不周買了地,就想透過法律對純樸的原住民硬來)


,我兒子東華畢業後考上台鐵6年,在當副站長,也在花蓮市購屋,整修,

花蓮市我住了2個月,熟到騎車轉來轉去不用導航.

花蓮是我第三個家鄉,

我說的是這對原住民夫妻,騙子,沒有說花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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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6 00:23:01 |顯示全部樓層
就是那道光 發表於 2023-12-15 19:34
建議用誠意解決~

請當地村長或族長或公親出面幫忙~

事情走到這裡已無力回頭.

跟一個朋友談到此事,他說要幫我去談.跟原住民打交道他專門的.

我說你喝到肝是你兒子捐給你的,在高雄長庚換肝,住院一年,花了3百萬,

剛出院,還在排斥,要保重這重生的機會.

我的地小事,你不用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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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23-12-16 00:42:36 |顯示全部樓層
ming0722 發表於 2023-12-15 13:25
會不會是對方其實是願意換地給你的, 可是你沒有"提錢去講"
沒什麼好處, 還要跟你去搞換地?
他們夫妻願意, ...


是有可能,當天換地,他只說所有費用都我出,沒有要求金錢,

但土地過完戶,我找他換地時,有用line告知會包個10萬紅包酬謝.

但他已讀不回,不溝通.避不見面.

我如果拿1萬買酒去交陪,可能就不會有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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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23-12-16 01:11:5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7 09:34 編輯

我的是3點的庭,

2點50分又有一個庭,也是這個法官,我就在那裡旁聽,

是老公外遇案件,告第三者損害賠償50萬,

原告女方委託律師到庭,法官問什麼律師都不知道,連第三者女的姓名都不確定,只去fb印出頭像,說我們在補件,

然後法官就說趕補件來,我們1月17宣判,跟法官熟就是這樣子,開庭只是過個場.

我本來也想委任律師去打,看到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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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23-12-16 01:40:0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7 09:37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23-12-16 01:19
1.袋地通行權,只是讓袋地地主能夠通行,未必要讓地主能夠建屋。判決給不到5米寬的蠻多。
2.換地協議,跟袋 ...


建地須依照建築法規,不然也請不到建照,就不能蓋房子,5m是建築法規規定,能蓋房子才能為通常使用787,

第三審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1613號民事判決推翻很多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

原地主也是原住民孫女繼承後荒廢20年,每年還要交地價稅,他爸就想處裡掉.

這種甲建都是當初有房子在地上,才會編成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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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6 10:36:2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7 22:28 編輯
jokych 發表於 2023-12-16 07:32
袋地通行 ---只是爭取通行的 法院判個2米就能通行你要申請建築線也是無解.....

而且要損鄰最小...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建地不能蓋房子,如何能為通常使用,法律條文白紙黑字,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作出失格的判文,比比皆是.

法院法官律師之間有很黑暗的一面,不在於你有沒有理,

我們只能期待碰到清流,有正義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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