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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第2次辯論庭更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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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6 01:19:13 |顯示全部樓層
1.袋地通行權,只是讓袋地地主能夠通行,未必要讓地主能夠建屋。判決給不到5米寬的蠻多。
2.換地協議,跟袋地通行權的要件是無關。 只是,如果能證明有,法官就可勸雙方和解掉了。
如果沒白紙黑字,連證人都沒有,直接跟法官說無法證明,不主張這吧。
3.原本地主怎麼進出?可研究看看有沒789,或是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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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6 02:19:13 |顯示全部樓層
DANNYCHEN 發表於 2023-12-16 01:40
建地須依照建築法規,不然也請不到建照,就不能蓋房子,5m是建法規定,能蓋房子才能為通常使用787,

第三 ...

111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1%2c%e5%8f%b0%e4%b8%8a%2c1201%2c20220525%2c1
「㈡又需通行土地地目為「建」,且依民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有開
  設道路必要時,法院須審酌之要素為道路之寬度(依「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項規定:「…基地內私設通
  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一、長度未滿10公尺者為2 公尺
  。二、長度在10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者為3 公尺。三、長度大
  於20公尺為5 公尺。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
  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6 公
  尺…」)、道路材質、應否附設排水溝等,並應就袋地與周圍
  地環境狀況、社會現況、一般交通運輸工具、袋地通常使用所
  必要程度、周圍地所受損害程度、相關建築法規等因素酌定之
  。惟前開建築技術規則等法規命令,雖為法官於個案酌定開設
  道路通行方案時之重要參考,然僅為規範辦理該行政事項之當
  事人及受理之行政機關,周圍地所有人並非辦理該行政事項之
  當事人,尚不受拘束。且周圍地所有人並無犧牲自己重大財產
  權利益,以實現袋地所有人最大經濟利益之義務。是法官仍應
  依個案之具體情況,為雙方利益與損害之權衡加以審酌,方屬
  適法。
㈢原審本於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合法確定上訴人所
  有373 地號土地係屬袋地,固得通行被上訴人所有土地,惟其
  通行一審附圖二所示系爭B 土地,已足供其通常使用
,至於通
  行附圖所示系爭土地則非是,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
  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雖以其有興建房屋必要,通行道路
  寬度需達6 公尺,始符建築法規規定云云,惟被上訴人並無犧
  牲自己重大財產權利益,以實現上訴人最大經濟利益之義務,
  上訴人所為上述指摘,委無足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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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8 18:33:28 |顯示全部樓層
111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
「法院須審酌之要素為道路之寬度(...略...)、道路材質、應否附設排水溝等,並應就袋地與周圍
  地環境狀況、社會現況、一般交通運輸工具、袋地通常使用所  必要程度、周圍地所受損害程度、相關建築法規
等因素酌定之 」。

你引的107台上1613:「而是否能為通常之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等需求。」

建築技術規則並非『唯一』標準,
能寫的就要寫,讓法官綜合判斷。只寫一樣,等於在放棄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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