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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29日農企字第0960128262號函供您參考,縣市政府都是依據這個函示辦理.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該案件農業用地業已興建圍牆,是否屬「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9款「違反法令規定」之使用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5月21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部分,依內政部營建署於89年12月1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函,略以:「...(1)修法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於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應准予補辦雜項執照後,或依其使用執照上登載已提出圍牆竣工圖,據以辦理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2)農業用地週邊,原則上不得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圍牆,惟因基於農業經營管理之特殊需要,有須於農業用地週邊興建圍牆,各縣市政府應將其視同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之一部分併同容許使用申請案辦理。」在案,有關本案仍請 貴府依上開號函原則,視農業經營管理之需要,審認核處。
三、又查本會95年3月23日農企字第0950010504號函重申本會多次函釋略以:「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有未經申請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該農業用地於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輔導補辦申請容許使用,符合相關審查規定者,並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一併發給容許使用證明。」有關 貴府倘經審認本案之圍牆係屬農業經營管理需要之有關設施,應得依上開函釋內容,輔導補辦申請容許使用,至經審認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圍牆,應得依本辦法第8條第9款之規定,不予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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