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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把機具室的所有文件準備好,為了減少差錯或有想法未充份理解,晚上再次閱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農業設施的法規解釋內容,
發現農業設施先後申請及時間點皆有關總樓地板面積的問題。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
◎ 農企字第1000180204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
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2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74373號函辦理,復 貴府
100年11月11日北府農牧字第1001605221號函。
二、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所規範,符合相關要件之農業設施面積在
45平方公尺或250平方公尺以下,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執行疑義,查本會於94年
6月23日以農企字第0940131813號函說明,仍請參酌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
營字第9012691號函,以「農業設施...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
檢討」之原則辦理有案。是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
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者;或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
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應以1層
樓為限,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合先敘明。
三、按前開函釋,本案農業設施合併檢討面積既已超過45平方公尺,其合併檢討之農
業設施,未能符合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之要件,應無上開得免申請建
築執照規定之適用。
如此,我的問題可大了,目前增加的經費會傷腦筋!
如未辦理建造往後如需申請農用證明也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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