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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面積與建築執照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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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9 00:57: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今天把機具室的所有文件準備好,為了減少差錯或有想法未充份理解,晚上再次閱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農業設施的法規解釋內容,
發現農業設施先後申請及時間點皆有關總樓地板面積的問題。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
         
◎ 農企字第1000180204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
      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2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74373號函辦理,復 貴府
    100年11月11日北府農牧字第1001605221號函。
二、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所規範,符合相關要件之農業設施面積在
    45平方公尺或250平方公尺以下,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執行疑義,查本會於94年
    6月23日以農企字第0940131813號函說明,仍請參酌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
    營字第9012691號函,以「農業設施...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
    檢討」之原則辦理有案。是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
    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者;或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
    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應以1層
    樓為限,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合先敘明。
三、按前開函釋,本案農業設施合併檢討面積既已超過45平方公尺,其合併檢討之農
    業設施,未能符合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之要件,應無上開得免申請建
    築執照規定之適用。



如此,我的問題可大了,目前增加的經費會傷腦筋!
如未辦理建造往後如需申請農用證明也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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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9 12:15: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6-9-9 12:19 編輯

◎ 93年2月23日農授糧字第0931002492號函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
    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
    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
    執照。同條文後段規定,於上開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
    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
    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其立法旨意,係以法律豁免符合上
    開規定之農業設施,免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故貴
    府於受理及審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件時,對
    符合上開條例所規定者,自不宜要求申請人檢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或雜項執照,以資簡政便民。
二、前項所稱無安全顧慮之農業設施,依本會於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
    第0921070708號令釋示辦理。至其有關建築時點之認定,得以建築主
    管機關違章查報之資料、或房屋稅籍證明、或航照圖等資料認定之。
三、另查建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造價在一定金額以
    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農業設施部分倘  貴府尚未依上開規定
    訂定者,應請儘速訂定,以減輕農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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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9 12:16: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6-9-9 12:25 編輯

◎ 內政部90年8月13日台90內營字第9084889號令
          
    本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營字第9083323號令所稱經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之農業必要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其總
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以1層樓為限。



◎ 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
          

    查本部90年8月13日台90內營字第9084889號令:經農業主管機關
認定之農業必要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其總樓
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以1層樓為限。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
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
至本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營字第9083323號令
所示僅供作堆放肥料、飼料、農機具等使用係屬例示規定,應以經農業主管
機關認定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必要設施均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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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3:48: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樣子看來,"農業設施面積"申請建照與否,到底是不同設施面積合併要建照或分開未達45M2免建照,好像不同地、人都有不同的解讀,作法不同,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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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4:10: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其解釋是以處,同設施譬如二處都申請資材室但卻在不同時間申請,第一處申請30平方公尺,第二處再次申請就不能超過15平方公尺,需合併計算。

我想~
公所農業課的職權在農業設施容許,審核時是否包含取得建造(建管課)的部份?
如果沒有……地主後續還需面對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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