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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reader 發表於 2014-6-5 15:12
借版請問一下:如果農地扣除供作道路使用的面積後不滿0.25公頃,還符合可以申請農舍嗎?
農授水保字第1000112080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因尚未辦理徵收之鄉道佔用部分土地,致扣除道路佔用面積後,該宗農業用地面積小於0.25公頃,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一、復 貴府100年2月24日屏府農務字第1000048720號函。
二、本會100年2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1000108635號函略以:「單筆農業用地原有面積0.25公頃以上,因現有道路通過,致該筆土地扣除道路面積後未達0.25公頃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提出申請之農業用地,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註記列管,且道路用地不得提供農舍興建(計算建築面積佔農業用地面積之比例)」。係基於現有道路確供公眾通行必要之事實,考量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現況原得申請興建農舍之權益,認該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時,得於道路佔用面積不計入提供農舍興建之農地面積前提下申請興建,惟個案狀況不一,仍宜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之。
三、另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因公共設施需要徵收土地,致面積小於0.25公頃者申請興建農舍,因政府已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發給原地主徵收補償金(地價、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土地改良物等),基於公平原則及內政部93年8月2日台內營字第0930009288號函示:「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依法被徵收,並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3項、第4項之適用」意旨,申請興建農舍仍應依前開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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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夢想~蓋自己的休閒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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