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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應對許多找農地興建2HOME者很有幫助!!
文 號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
發布日期 93年06月21日
案由摘要 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相毗鄰之二筆土地合併後面積達0.25公頃,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案
輔助功能
一、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之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而言;若有
毗連二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者,應先辦理合併為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且
其面積在0.25公頃以上者,始得申請,以利農業用地管理。
二、另,對於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取得滿兩年之起算點,係以土地登記
簿所載時間為計算依據,應無疑義。惟對於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
小規模而辦理相毗鄰農地之合併部分,因土地合併制度僅為利於土地利用
與管理,無涉權利之移轉,亦不影響原土地所有權之關係,若相毗鄰農業
用地個別取得時間已滿兩年,但辦理合併後需重新計算者,似影響人民權
利,故對於相毗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兩年,惟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
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之
土地取得兩年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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