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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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