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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
1.購買法拍農舍,農地雖未滿2.5分,法拍後該未辦建物登記之農舍苟具備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或係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但具有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文件之一者,非不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惟建物係建造於該地實施建築管理之「後」,無使用執照,雖具有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文件之一者,亦不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註一)。
3.當然,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以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而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原則上應提出使用執照,如申請人主張所申請測量之建物係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則應提出足以證明該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證明文件,始足當之。苟申請人,所提之證明文件,均不足以證明申請測量之建物,係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復未依登記機關之通知補正其他證明文件,則登記機關依法駁回其申請,自屬有據(註二),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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