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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界 址 調 整
發表日期:2006.10.17
壹、意義:
因土地界址調整而辦理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貳、法令依據:
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
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6條第13款。
參、一般要件:
一、同一地段。﹝註一﹞
二、地界相連。﹝註一﹞
三、土地未被公告徵收。﹝註三﹞
四、耕地調整後應符合「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者。﹝註F•註I﹞
五、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或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均相同。﹝註一﹞
六、無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禁止處分登記。﹝註四﹞
肆、同一所有權人相毗鄰之土地得辦理界址調整。﹝註E﹞
伍、土地界址調整,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註H﹞
陸、有他項權利設定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註二﹞
柒、耕地三七五出租之土地,應檢附耕地租約影夲、承租人同意書、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註五﹞
捌、因實施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不得辦理。﹝註六﹞
玖、建築用地應符合下列規定:﹝註八﹞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註一﹞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75年2月2日生效﹞前已領建造執照 ,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拾、調整原則:
一、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和﹞應相等。﹝註九﹞
二、調整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位次得以變更。
拾壹、應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一、同一所有權人之數筆土地辦理界址調整,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註E﹞
二、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之差額在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或等於一平方公尺之單價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但應辦理查欠。﹝註十•註A﹞
三、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之差額超過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者, 其減少之所有權人應檢附印鑑證明,全體所有權人並會同向稅捐稽徵處申報移轉現值 ,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應就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註B﹞
拾貳、標示變更登記: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 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 發或加註權利書狀。﹝註C﹞
拾參、申請應備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申請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註七﹞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免附﹞。
七、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無者免附﹞。﹝註二﹞
八、所有權人不同之數筆耕地辦理界址調整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註G﹞
拾肆、複丈規費:。﹝註D﹞
一、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 繳複丈費之半數。
二、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 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
,另案核計。
附註說明:
註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
註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第2項
註三: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
註四: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
註五:內政部88年9月29日台內地字第8896954號函
註六: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6條之2
註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6條第13款
註八: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
註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6條
註十: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7條第2項
註A:內政部85年5月7日台﹝八五﹞內地字第8574752號函
註B:財政部88年9月6日台財稅第881941813號函
註C: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8條
註D: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註E:內政部87年4月22日台﹝八七﹞內地字第8704531號函
註F:內政部92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0920061584號函
註G:內政部95年9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9893號函
註H:內政部86年2月20日台﹝八六﹞內地字第8678514號函
註I:內政部95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501538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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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動動腰,不是吃飽換餓
人越老,越會碎碎念,一針見血,省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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