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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想起2年多前取得一塊非都市計劃地的乙建,該地從民國五十幾年(或許更早)就開始耕作至今,每年也是都課徵田賦。
取得土地後也收到稅務局來函要課徵一般地價稅(函裡有提醒要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
向公所申請,會勘後被退回,來函說是雖然該地是農田使用,但 "農作使用" 非屬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土地作業要點第2點之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之範疇。該函亦叫我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5款規定,向稅捐單位提出申請課徵田徵。
之後就像yuank大所說的,向當地的稅務局申請改課田賦,結果又被退回來。原因是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第2款,用地須因政府通盤檢討,主動變更為乙建或丙建,並於變更前後皆從事農作。最後請我準備資料,直接向縣政府訴願。
感覺得查好久好久以前的資料,打去詢問地政、縣府的負責人員,也都不清楚,都推來推去(電話轉個不停),最後:還是得乖乖繳地價稅囉!
不曉得ki大是否取得如何申請的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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