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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建地農用是否可變更稅目 地價稅 減少 或變更為 田賦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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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1 10:58: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各位先進前輩好:

小弟最近剛好購置一塊丙種建築用地,相鄰皆為空地(丙建)
由於是非都市區,附近鄰居都相近的土地作為種菜等等
今日聽到鄰居說,建地農用 可減稅,但不知詳細處理程序
所以上來版上請教,是否 "建地農用" 可變更稅目,例如 地價稅 減少 或變更為 田賦
辦理的條件與程序為何? 上網找資料 似乎不多,
目前此地有種些蔬果,不知這樣有機會符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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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4-6-25 17:10: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是減稅,那還好,儘可去申請,若是變更地目,就算可以也不要去申請,地價差好多,以後蓋房的限制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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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4-6-25 19:34: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有找到以下~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8 條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這一條看看是否符合


第 11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這一條看看是不是公設保劉地


第 17 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
再看看是否再以上


如果有答案 也請告訴我~  正常的建地農用減免地價稅 滿酷的
我的夢想~蓋自己的休閒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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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4-6-25 20:39: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方法其實很簡單,去主張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就行囉...只是不知道您符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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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4-6-25 22:32: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謝謝各位,我7/2會再去鑑界,屆時來問問鄰居如何辦理
後續有消息在PO上來,
基本上是不用更改地目,而是主張稅的變更,地價稅改為採用 "田賦"
至於 田賦 的認定,應該是以 是否與農業用途有關,
詳細的狀況 日後慢慢與鄰居探聽,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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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4-6-25 23:50: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向該縣市的稅務局,申請改課田賦(目前停徵)

http://tinyurl.com/jw7gv63
22條第2款「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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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4-7-2 22:42: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看到這,想起2年多前取得一塊非都市計劃地的乙建,該地從民國五十幾年(或許更早)就開始耕作至今,每年也是都課徵田賦。
取得土地後也收到稅務局來函要課徵一般地價稅(函裡有提醒要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

向公所申請,會勘後被退回,來函說是雖然該地是農田使用,但 "農作使用" 非屬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土地作業要點第2點之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之範疇。該函亦叫我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5款規定,向稅捐單位提出申請課徵田徵。

之後就像yuank大所說的,向當地的稅務局申請改課田賦,結果又被退回來。原因是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第2款,用地須因政府通盤檢討,主動變更為乙建或丙建,並於變更前後皆從事農作。最後請我準備資料,直接向縣政府訴願。

感覺得查好久好久以前的資料,打去詢問地政、縣府的負責人員,也都不清楚,都推來推去(電話轉個不停),最後:還是得乖乖繳地價稅囉!

不曉得ki大是否取得如何申請的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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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4-7-3 09:21: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7-3 13:03 編輯
vinalenon 發表於 2014-7-2 22:42
看到這,想起2年多前取得一塊非都市計劃地的乙建,該地從民國五十幾年(或許更早)就開始耕作至今,每年也是都 ...


請問申請改課田賦,為何被否准?
是因為是自行申請改為乙建?  還是並非作農業使用,ex.建有住宅?

http://tinyurl.com/nm4senw
可參考第4-5頁
該文的結論整理:
甲、乙、丙建築用地
1.作建築用地使用者,僅限於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之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
2.如係政府通盤檢討主動變更而仍作原來農作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
3.自行申請由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而變更甲乙丙建地者,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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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3 13:17: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塊地從事綠色農作許久(一直都是課田賦,因過戶而需要重新申請),稅捐處退回的函:經查旨揭地號土地於xx縣政府公告編定時即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不符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第2款…。

那時候打去詢問負責人員,回覆我說因為這塊地地目一開始就是建地,所以不符合政府通盤檢討而主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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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3 17:36: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vinalenon 發表於 2014-7-3 13:17
這塊地從事綠色農作許久(一直都是課田賦,因過戶而需要重新申請),稅捐處退回的函:經查旨揭地號土地於xx縣 ...

不是第2種,也該判斷是否是第1種阿
當初有訴願嗎? 不然就用1.再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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