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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被分割承租後承租範圍還可變動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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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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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 10:02: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goddamnx2 於 2016-8-3 10:04 編輯

as title
其實邏輯上我覺得是行不通
畢竟原承租人已經承認使用範圍,土地才被分割
直到某代書出現說:
如果原租約範圍比較大的話,或許可以承租可恢復原本範圍
這代書話說到一半.....叫我先去跟前承租人拿原本的契約
致電詢問承辦人員得到確實承租範圍是比現在大5坪左右
問題是前承租人跟我打太極.....委婉的拒絕
各位~我需要再去倘這趟混水跟原承租人厚臉皮繼續要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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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6-8-3 17:22: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8-3 17:29 編輯

租賃,跟土地分割應該無關。

但是,原租約還在嗎?  原租約還在,才有可能轉讓。
如果租約還在,轉讓必須出租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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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6-8-3 23:36: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6-8-3 17:22
租賃,跟土地分割應該無關。

但是,原租約還在嗎?  原租約還在,才有可能轉讓。

我這邊原租約是指前承租人在94年到102年的租約,這時候他們承租地號A的土地部分面積約32坪
後來因為前承租人內部糾紛他們沒有辦續約,所以前承租人103年又再送承租申請書,
不過據說遇到土地重測,國產局派人來勘查
發現地上物雜亂,後來只認建築物主體是前承租人使用的範圍
所以就把地號A土地再分割出地號A-1,面積剩下27坪
其他面積變成占用
目前希望可恢復原本的租約面積
不知道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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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6-8-4 00:33: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goddamnx2 發表於 2016-8-3 23:36
我這邊原租約是指前承租人在94年到102年的租約,這時候他們承租地號A的土地部分面積約32坪
後來因為前承 ...

所以其他部分就5坪而已?

既然那部分目前沒有租約,就不是39條的轉讓。
可聯絡承辦人問看看是否可依第7條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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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6-8-4 09:40: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6-8-4 00:33
所以其他部分就5坪而已?

既然那部分目前沒有租約,就不是39條的轉讓。

實際占用的部分是50坪,5坪是國產局告訴我原本租約比現在租約大5坪(沒看到原租約所以不知道當初面積範圍)
目前占用那50坪目前是當庭院使用~國產局跟我說如果只是當庭院可以租我當綠美化使用
yuank大說的標租~鄰地有優先標租權嗎?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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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6-8-6 20:29: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goddamnx2 發表於 2016-8-4 09:40
實際占用的部分是50坪,5坪是國產局告訴我原本租約比現在租約大5坪(沒看到原租約所以不知道當初面積範圍) ...

優先標租?  不知道呢,我翻得條文是沒有。
不過對這部分沒接觸過,不太瞭解。

5坪,又有占用,應該不擔心別人搶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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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6-8-7 08:32: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goddamnx2 於 2016-8-7 09:02 編輯

對齁~如果真的只標租5坪有興趣的人會變少吧~
那我還是趕緊跟之前的承租人找承租資料吧
感謝yunk大大的點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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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6-8-7 14:29: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goddamnx2 於 2016-8-7 14:59 編輯

不好意思
我剛看了國產法第2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
^^^^^^^^^^^^^^^^^^^^^^^^^^^^^^^^^^
想說用剛整修新增屋簷去跨越分割的部分
主張屋簷是房屋的一部分去承租
不過我那棟房子是今年105年才整修的
這樣會符合嗎? 他們會去調空照圖來比對嗎?


第 21 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實際作建築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基地租約: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且經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護需要或有安全之虞。
五、保安林地。
六、位於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或經國家公園主
    管機關認定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遊憩區。
七、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
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建築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
其繼承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者,不再出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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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6-8-7 19:25: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8-7 22:56 編輯

不用想那麼多,承辦說可以租,他自然會找可用的法條。
萬一不准,才須要動腦筋翻法條據理力爭  

你不必跟承辦說屋簷的事
那條跟房屋整修無關,你也不是原承租人或繼承人,那條不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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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6-8-8 10:56: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6-8-7 19:25
不用想那麼多,承辦說可以租,他自然會找可用的法條。
萬一不准,才須要動腦筋翻法條據理力爭   


延伸閱讀~
我阿公之前有承租國有地耕作
年代久遠距,聽我爸說沒耕作之後
阿公就把土地還給政府了
若依出租管理第18條
可以叫我爸去承租那塊地耕作嗎?



第 18 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農
業用地或依法劃定專供農作、畜牧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已實際作農作
、畜牧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農作地、畜牧地租約: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
五、保安林地。
六、位於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或經國家公園主
    管機關認定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遊憩區。
七、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八、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
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
租人或其繼承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者,
不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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