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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k 發表於 2016-8-7 19:25
不用想那麼多,承辦說可以租,他自然會找可用的法條。
萬一不准,才須要動腦筋翻法條據理力爭
延伸閱讀~
我阿公之前有承租國有地耕作
年代久遠距,聽我爸說沒耕作之後
阿公就把土地還給政府了
若依出租管理第18條
可以叫我爸去承租那塊地耕作嗎?
第 18 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農
業用地或依法劃定專供農作、畜牧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已實際作農作
、畜牧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農作地、畜牧地租約: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
五、保安林地。
六、位於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或經國家公園主
管機關認定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遊憩區。
七、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八、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
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
租人或其繼承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者,
不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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