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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wcb.gov.tw/m/pad_mmail2_s.asp?Autoid=424
林 先生/小姐
留言主題
特定農業區
留言時間
2011/1/31
內 容
不知道上一封回覆是否是黃局長本人的意思。
不過,既然這是首長信箱,每封正式回覆應該都有正式公文書效力。
回覆文中只提到三個時間點,
一、89年1月4日農發條例;
二、99年9月16日監院糾正文;
三、99年10月15日農委會釋令。
很顯然的,農委會意識到「在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有違農發條例立法意旨」絕對不會是在89年,因為92年之後農委會先後做過三次核釋均稱可以,各集村案陸續通過均無問題。那麼,合理推斷,如果不是答非所問,首長信箱針對小民提出的疑問做出如此這般的回答,應該就是承認農委會意識到這件事的時間點是在監院糾正之後。行政訴訟法庭應該也會是這麼認為。
坐在全國主管機關首長的位子,都等到監院糾正後才意識到「在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有違農發條例立法意旨」。請問,黎民百姓何德何能,98年開始循前例合法募集籌畫時,就會知道一年多後的今天,這會變成一件「違法」的事? 農委會自己都不知道,百姓會知道? 合法募集的農民,因為政商關係不夠好,沒有得到檯面下的通風報信,最後臨門一腳來不及在10月15日農委會釋令公布前送出,所花的龐大時間金錢心血就不被信賴保護,消失殆盡,難道這就是黃局長您心中的正義?
回覆內容
林先生:您好!
您100年1月31日致本局首長信箱郵件,所提「特定農業區」事宜,本局敬復如下:
一、89年1月4日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提下,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此係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按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從事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
二、監察院99年9月16日糾正文略以,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迄今,對於集村興建農舍之執行結果,衍生實際參與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係考量居住,而非以農業經營為目的;建築基地多位於優良農田之特定農業區,而配合農地多位於偏遠、低價值荒野之山坡地保育區與森林區或養殖用地,並與建築用地相距甚遠,集村興建農舍之發展已有住宅化與商品化之現象,農地儼然為建地,扭曲住宅市場等諸多悖離農業經營及違反原立法意旨。
三、針對集村興建農舍執行面遭扭曲誤解之現象,本局亦認上開行為未與立法原意相符,有違農委會保護優良農地之基本立場,為保護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立法意旨,農委會以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核釋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內。
四、謝謝您關心集村興建農舍的問題,本局也期盼與您一同努力打造更好的營農環境。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首長信箱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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