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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東部發展條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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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0:29: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如題
請問剛通過的東部發展條例有哪些內容?
攸關權益職得注意的重點有哪些?
請各位大大提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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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4:51: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正確的法令應該叫做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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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制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 一 條  
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花東地區,係指花蓮縣及台東縣。
第 三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縣為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第 五 條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基礎建設。
六、產業發展。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社會福利建設。
十、災害防治。
十一、治安維護。
十二、河川整治。
十三、教育設施。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劃保留適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花東地區重點產業使用。

第 七 條  
為維護及營造具花東地區特色之城鄉景觀,縣主管機關得擬訂建築景觀管制及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及文化特色。

第 八 條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第 九 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第 十 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台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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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5:21: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csc0122 大大!
依條例第七條為維護及營造具花東地區特色之城鄉景觀,縣主管機關得擬訂建築景觀管制及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及文化特色。是乎有機會藉由本條例往後在花蓮建2HOME時可以得到些補助。不知這樣解讀會不會太"自我感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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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8 12:02: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3# e99friend

轉載《台灣立報》的一篇分析給有興趣的大大參考
題目 〈解讀花東發條例的真正利益取向〉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8815
2011-7-07 23:54 作者:姚欣進
■姚欣進

對於深切關懷花東地區弱勢者與公益福祉的民眾來說,不到一個月前(6月13日)在立法院通過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原稱之為《東部發展條例》),標誌著非常重大的意義。

這法案,由主流政黨的密室協商、民間團體、個人的激烈抗議、民間進步力量提出的公民版與公共論壇的討論,以至於到最後透過請願管道由主流政黨立委們的部分採納與協商修正的定案通過,這些議院內外交錯的整體立法過程,在在表現了當前台灣主流資本勢力總動員與精緻的操作手法,也具體反映了台灣進步力量當前發展的瓶頸與契機。

■花蓮、台東的民間團體6月9日聯合北上到立法院大門口抗議,他們擔心公有土地的鬆綁,會導致原住民的的土地,落入財團手中,因此要求刪除土地釋出條款,並高喊口號「反對土地財團化,保障原住民生存權」,希望東部要怎樣開發,讓人民自己來決定。(圖文/楊萬雲)

換言之,在這單一法案、單一事件的整體歷程中,集中表現了台灣社會未來真正翻轉所必然遭遇的各種基本問題、嚴酷挑戰與不可阻擋的新方向及新趨勢。這對於台灣進步力量來說,既是難得而嚴酷的教訓,也同時是極為寶貴的學習經驗。

關鍵是:我們從對這法案主流版的抗爭與最終所謂協商通過的過程中,學習到什麼?有什麼是我們能從這次「失敗」中所能吸取的寶貴教訓?我們如何在今日就能緊緊地抓住這次抗爭與立法過程的精義,讓我們今後能更加清醒而決然地掌握未來正確的發展方向?

首先,先讓我們看看這次通過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為「花東發條例」或協商定案版)之關鍵條文。

公民訴求入立法殿堂
公共化協會乃是首先發起與擬稿公民版的團體,也倡議應依照公民版的主要內容來重新提案審議。但,迫於客觀條件不足,在後續的立法案協商過程中,公共化協會與其他進步團體,如東部發展聯盟、花東幸福促進會,都一貫堅持須在第一條宗旨中明確寫入「產業發展應以公益事業、合作性質事業與低碳綠色產業為發展重點」。這堅持,到在6月9日立法院最後開始密室協商前的抗爭記者會中,公共協都是如此強調。

而最後立法院的定稿版,據了解,因為民進黨黨團的支援而在第一條說明欄中加上以下的字眼:「為達永續發展目標,花東地區之發展應重視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並以低碳綠色產業為產業發展重點。」

另一方面,公共協與其他環保團體一樣,如地球公民協會,強烈反對國民黨過去版本(1月初提案版)中的土地條款(即完全撤除對花東地區土地使用的限制),以及這次協商中民進黨準備於花蓮地區競選立委之現任台東縣立委賴坤成的土地作價條款(以花東地區公有土地作價出售、轉租來作為花東地區發展基金)。而這土地作價條款,最後也被完全刪除於定案版之外。

所以,以上述兩點來看,台灣進步力量的抗爭花東惡法條款,似乎算是大勝。因為,進步力量的關鍵訴求,即發展合作、公益、與綠能低碳產業以及刪除土地條款,都實現在這最後的協商定案版中。唯一有遺憾的是,似乎僅只是我們的產業經濟訴求乃是放在說明欄中,僅為輔助性說明,而非正式法規條文。

衡情來論,在當前進步力量如此薄弱,時間如此倉促、議院協商管道如此封閉,而且進步陣營內彼此還有待磨合來協調步伐的種種極端不利的現實因素下,能有此成績,似乎可以以「慘勝」來作結論。因為,再怎麼說,我們畢竟成功阻擋了花東地區土地被賤賣、生態環境慘遭不可逆轉的浩劫。然而,這恐怕僅只是表相的評估。

維護財團利益 換湯不換藥
若我們再進一步來精確分析這最後通過的「花東發條例」的三處關鍵條文,就可知我們目前的樂觀評估,是太天真了。

其一,第一條的說明文字,是這樣寫的:「為達永續發展目標,花東地區之發展應重視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並以低碳綠色產業為產業發展重點。」這段文字的關鍵在於「應重視」這3個字。也就是說,所謂這法案已將我們的核心訴求放進去,原來不過是「應重視」而已!這僅僅是宣示性質的呼籲,毫無法律強制力與實際辦法的配套規定,而且放在說明欄中的輔助說明,根本是毫無法律效力可言。因為,執政者日後有多重視合作、公益與綠能這三方面產業發展,根本是沒有客觀標準,只能淪為當事人主觀意願、心證罷了。

其次,若認為上述的評斷過於武斷,那對照這法案的第6條文字,就可知我們的論斷是有客觀根據的。「花東發條例」的第6條才是真正規範花東地區的重點產業之性質與方向!它的條文是:「第6條,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

在這短短一句話中,有3點讓我們觸目心驚。第一,這是正式的法條文字而非輔助說明文字,有直接而明確無誤的法律規範與效力。第二,關鍵是,這條文明確指明「中央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而非「應重視」這類空泛無物的話。而且,還立即規範要求行政機關需實施各種基本辦法,來具體處理重點產業的發展。此法條中,還明確地規範這些具體措施必須包括了「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

換言之,若行政機關日後僅止於「重視」而無履行上述實際措施,提供資金、信用保證、產業輔導等,就有違法之虞!

第三,那麼,什麼是這法案所規範的重點產業呢?這在說明欄中是如此說的:「現有觀光服務業、有機農業、養生醫療保健業及海洋生技產業等均逐步成為東部區域特色產業,為強化及充分發展此類優質生活產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東部區域重點發展產業,提供各項產業發展誘因及優惠措施。」

這些被點名的產業中,除了有機農業還有可能成為合作事業、綠能產業外,其餘無不是需要資本密集、專業勞力密集,而且其鎖定的市場也以高消費的高檔客戶群為對象,由資本雄厚財團來操盤經營之高獲利產業。

例如,目前早就有幾大財團(兼具炒作土地開發的房地產商)早就對花東地區的觀光服務業有其雄圖大略,不斷喊出六星級的頂端客戶服務,由點對點的由上海、東京直飛花蓮,享受一整套的優質養生、按摩、泡湯、休憩餐飲後再返回忙碌商業世界中。

至於海洋生技更是集高科技、高資本與高獲利於一身的新興產業。

可想而知,這些須投入龐大資本、高科技、與專業人力,而且是針對頂級客戶,以高獲利為導向的重點產業,幾乎無一與合作、公益甚至是低碳綠能產業有關。而這些產業縱使未來能獲取暴利,但顯然難以提供相應的就業機會(即就業係數是很低的),因為這些產業不僅市場對象是高檔客戶,而且其服務的勞力也是少數的專業訓練、服務業的菁英群才有機會。

一句話,這法案所量身打造的,乃是為了財團高獲利、高投資、高經濟成長,但卻低就業、非公益性質的資本邏輯下產物。

了解了這點,我們回頭再看第一條,所謂放進了我們的關鍵訴求,所謂民進黨黨團仁心大發,能體會基層民眾民瘼而協商出這相對進步的法案之說法,恐怕是自我安慰了。

表面上,進步力量的基本訴求似乎放進了法案中,但在實質上,卻在第六條的明確規範中被偷天換日,被所謂的「現有觀光服務業、有機農業、養生醫療保健業及海洋生技產業」完全取代,而且還迫不及待地要求行政機關須提供實際資源來發展這些高獲利的財團主導經營的產業!

這恐怕才是這法案的利益真相。
(台灣公共化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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