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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心身活莊園 於 2012-4-6 17:52 編輯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林姓(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司機,自一○○年九月廿日起至同年月廿一日止,由朱某指示林某駕駛工程行小貨車,自花蓮縣鳳林鎮某工地內,將營建工程所生之廢石板塊、廢木材等混合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運輸至朱某向其父朱某、其舅鄧某(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借用其等所有之花蓮縣萬榮鄉土地,以此方式從事廢棄物之清除,經警查獲。
法院指出,被告所犯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載摘錄今日地方報]
*業主只兩天將廢棄物搬運到自己借用的土地上放置,經警查獲???????
究竟是有人報案,還是檢舉,或是經過每天飛在縱谷的環保飛機發現,???????
總之;包括農地整理出的廢棄物,都不能任意請人丟棄在公有地上,河川地上,
因為是新土方新廢棄物與四周景物不同,而從事這種搬運車搬運司機在地方不多,很容易追蹤到,每個有上述須處理,千萬要小心,罰鍰尚好,有個刑罰,就事先預料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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