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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cmin 於 2012-5-13 07:26 編輯
這是另一份函文,應該不用申請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 6 月28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0990138198號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建議農業用地上存有水泥田埂,得免辦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9年 6 月 3 日陳情書。
二、鑒於農業用地上存在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之水泥田埂,為部分地區農業經營之普遍情形,其可改善農業生活環境、提昇農地經營效率,故針對確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本會業於99年6月2日以農企字第0990133931號函(如附)說明:「…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農業用地尚存有寬度30公分、田區土面算起高度30公分以下之水泥田埂,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或由政府機關補助施設之水泥田埂有案者,得視為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無須再由申請人另案申請水泥田埂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案,故台端農業用地上存有之水泥田埂,如符合上開函釋之要件,即無須申請水泥田埂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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