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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買農地興建農舍有何限制. 
 
A從民國八十九年初農發條例施行後 
 
買賣農地就無身份上的限制 
 
基本上只要買了農地你就是農民了 
 
但興建農舍就有許多限制了 
 
1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須達0.25公頃以上方可申請 
 
2購買農地及戶藉遷入均須達二年以上才可申請興建農舍 
 
3農舍興建完工後須滿五年始可移轉 
 
  
 
農舍建敝率及容積為何 
 
A農地農舍建敝率基本上規定10%,總樓高不得超過10.5公尺 
 
樓層不得超過四層 
 
但如果農地只興建一層樓 
 
最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99坪 
 
興建一樓者以上總面積不得超過150坪 
 
台灣省法規與高雄巿 台北巿不同 
 
  
 
買農地須注意什麼 
 
A乙筆農地只可申請乙戶農舍 
 
如本筆農地已作為空地比之使用 
 
則無法再申請興建農舍 
 
查詢這種資料 
 
通常在土地謄本上有註明 
 
  
 
配建農舍 
 
A所謂配建農舍 
 
只是業界對另一種興建農舍方式的一個代名詞 
 
它不必等二年才可以蓋農舍 
 
只要原農地地主符合二個條件 
 
1農地在89年1月前購買 
 
2地主須無自有農舍 
 
因為法津不朔及既往 
 
法律修正前既有之權利 
 
不受修正後條例限制 
 
只是農舍申請人仍須原農地地主 
 
只要將農地過戶 
 
即失效 
 
至於農地有配建農舍有沒有風險 
 
是見人見智的看法 
 
凡事都有風險 
 
也都有好處 
 
比較如下 
 
1農地配建農舍 
 
優點 
 
農地可馬上興建 
 
不受土地坪數及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之限制 
 
繼受者亦同 
 
缺點 
 
須以原農地地主身份申請農舍 
 
承受風險 
 
資金須較充裕 
 
無法貸款 
 
須在短時間內決定興建樣式 
 
2新農地申請農舍 
 
優點 
 
買土地可貸款 
 
土地可過戶 
 
時間充裕可詳細規劃 
 
缺點 
 
農地須等二年才可申請農舍 
 
農地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 
 
變現不易 
 
  
 
Q買現有農舍 
 
有無須注意事項 
 
A買現有農舍是最不須負擔風險的事 
 
只要樣式喜歡即可 
 
但無法使用中央優惠房貸 
 
  
 
  
 
Q農發條例修正後,任何人皆可買賣農地 
 
但購買農舍有無注意事項 
 
A興建農舍或購買農舍可分為以下二種 
 
1購買配建舍 
 
無限制五年始可移轉之規定 
 
坪數不一定有多大 
 
是一種不錯的投資方式 
 
2新農自建農舍 
 
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 
 
但下一個承受人是否仍受限 
 
仍不得而知 
 
  
 
Q為何重劃區農地大都狹長型的 
 
A農地重劃是為農民耕作及給水方便而產生的條例 
 
一般重劃前農地地型大都不方正 
 
而且道路及水路均不普及 
 
政府為有利農民耕作便於農產品運輸方便而將它予以重劃 
 
但重劃會產生所有權人取回剩餘土地座落問題 
 
於是大都採用 
 
1臨15米路者以農地深度40公尺為基準 
 
其餘後農地以深度100公尺為基準 
 
2原本農地位於何處者 
 
則以原地條件發還 
 
而如有換地點發還者 
 
則以其原位於何處為條件 
 
取同等條件發還農地 
 
如要換地點較好者 
 
則須以加數倍之坪數換發 
 
3農地100公尺為單位 
 
是為農地方便計算面積 
 
俗稱1分地就是1000平方公尺 
 
寬10公尺*深100公尺),也就是0.1公頃土地 
 
4如刻意要選擇同等面積但深度較淺者 
 
通常以河或舊農舍旁較容易發現 
 
  
 
不動產成交後 
 
其交款及交屋程序為何 
 
A可分為二種 
 
1房屋部份 
 
分三次交款 
 
1訂金 
 
2稅單 
 
3過戶完成3天內交屋及交尾款 
 
分四次交款 
 
1訌金 
 
2用印 即證件齊全 
 
3過戶後14日內貸款下來 
 
4交屋款 
 
土地部份大同小異 
 
只將交屋部份改為土地鑑界 
 
但農地配建農舍較為複雜 
 
一般以面議為準 
 
  
 
農地可否共同持有 
 
將來如有共有人欲將所有持分出售 
 
如何處理呢 
 
A自八十九年新農發條例實施來 
 
農地就可共同持有了 
 
但將來部份持分所有權人欲將其持分部份出售 
 
依以下辦法處理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 
 
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 申請土地移轉登記時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 
 
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 
 
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如有不實 
 
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 
 
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 
 
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 
 
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 
 
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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