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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最後由 rebelvillager 於 2012-12-15 16:05 編輯  
 
 1# rebelvillager  
明文規定: 
第七條 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依建築法之規定辦理外,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八、 排水設計檢討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九、 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應檢附參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之農業用地坵塊平均坡度分析圖。 
 
這個很重要: 
第八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 
五、 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且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二) 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六、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指示(定)建築線或臨接通道。但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農業用地屬山坡地,各坵塊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不得計入興建農舍用地面積計算;其平均坡度計算方式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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