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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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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4 18:24: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13-10-14 18:55 編輯

新北市 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公布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第一條

  為保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樹木,維護綠色資源,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並
  得將權限委託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珍貴樹木: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本局核定公告者:

    (一)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徑達九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
          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

    (二)樹齡五十年以上。

    (三)具地方特性、歷史性或學術研究價值。

  二、行道樹:於道路內所栽植之喬木。

  三、其他樹木:

    (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所栽植之喬木。

    (二)公私有土地內所栽植之喬木,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
          徑達六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


  前項樹木不包含國有林地之樹木。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所在土地,指以樹木基部為中心,冠幅一點五倍為
  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


第四條

  為加強樹木保護工作,本局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樹木
  之調查、研究、保育、教育或宣導等事項。


第五條

  本局得委託區公所清查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樹木資料,並送
  本局審核。


第六條

  本市市民或民間團體,得向樹木所在地之區公所或逕向本局提報符合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樹木資料,並由本局審核。


第七條

  珍貴樹木經審核通過後,本局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珍貴樹木名稱及其所在地點。
  二、珍貴樹木之編號及認定事由。
  三、提起訴願之方式及期間。


第八條

  公告前已提報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其使用方式有礙珍貴樹木生長者,
  本局應命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變更或停止之。

  前項土地或已列管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
  因而受損失者,本局應予適當補償。


第九條

  本局或第四條之受託機構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
  、研究、保育、教育或宣導工作。

  前項工作之進行,需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時,應
  先予通知;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會同或引導。


第十條

  珍貴樹木得由本局設置保育設施,且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
  其生長之行為;如確有必要者,應檢附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

  珍貴樹木所在土地範圍內,不得有妨礙樹木生長之使用行為;於其範圍
  外之使用行為,應選擇影響樹木生長最少之方式。


第十一條

  新北市政府受理建築執照申請,經審查發現建築基地內有珍貴樹木時,
  應要求申請人提出保護計畫或遷移計畫,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必要時,
  本局得要求申請人變更設計。


第十二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
  礙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行道樹植穴,每一植穴預留面積不得小於一
  平方公尺。


第十三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因工程施工或都市計畫需要遷植者,應檢附包含目的
  、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之施工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

  其他樹木得請求本局提供遷植用地。


第十四條

  珍貴樹木、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立即處理並

  將處理結果報本局備查:

  一、遭毀損或其他妨礙生長之行為。

  二、遭人為或天然災害致折斷或倒伏。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感染侵襲。

  四、其他因素受損。

  珍貴樹木經確定滅失或死亡者,由本局公告解除列管。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變更或停止之命令。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
  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
  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第十七條

  毀損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死者,應依樹木基本單價加計補植工作費賠償
  。
  毀損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有礙其生存者,依損害程度按前項金額一倍以
  下乘數賠償。

  前二項行為係由其他樹木所有人所為者,依前條規定處罰,不適用賠償
  之規定。

  第一項樹木基本單價,比照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
  償救濟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之規定計算;第二項乘數由本局認定之。

  毀損公有珍貴樹木致死或致有礙其生存者,其賠償金額由本局認定之。


第十八條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或協助樹木之維護養護工作者,本局得
  予補助;績效優良者,並得予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民眾檢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給予獎勵,其
  辦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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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們 比較 有關的 應該是 第3條 第3款 吧 ~~


不知道 別縣市 是否也有 樹木保護條例 ~ 如果也有的話  應該也是 大同小異 ~所以 貼上來 給大家參考 !

我是打算 來把條例 印個一張 , 墾荒時 放車上 隨身帶著 !

因為 我怕 公所的人 搞不好 , 還搞不清楚, 條例 有規定 那些部份~~

必要時要出示 印出來的 條例 給他們 參考..........很有道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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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1 22:02: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問大大,如果隔壁國有財產局,或是林務局的孟宗竹傾倒到我的私人土地上,可以它消滅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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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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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1 22:20: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zmlui0032 發表於 2013-11-11 22:02
請問大大,如果隔壁國有財產局,或是林務局的孟宗竹傾倒到我的私人土地上,可以它消滅嗎?感恩!

孟宗竹傾倒 在您的 土地上 ~當然 可以 消滅 它 ~ 那算垃圾吧 !

但是 如果要 謹慎一點 ~ 建議 您 ~ 先照相 存證 ~ 再把照片 拿去問公所 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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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2 07:29: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3-11-11 22:20
孟宗竹傾倒 在您的 土地上 ~當然 可以 消滅 它 ~ 那算垃圾吧 !

但是 如果要 謹慎一點 ~ 建議 您 ~ 先照 ...

了解!感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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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1 15:45: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所以沒列管的都沒關係~收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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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1 23:08: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行喔有人舉報會有事喔,但是不明原因起火應該是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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