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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標示部的農舍註記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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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4 21:45: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之處理方式


一、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之處理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具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清冊函送土地所在之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清冊格式如附件1。

(二)有關登記簿註記方式如下:

1、農舍坐落地號:
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打代碼「9P」,資料內容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及登打代碼「AW」,資料內容為「已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核發日期:」,登錄內容為「○○年○○月○○日」。

2、提供興建之地號:
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打代碼「9P」,資料內容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及登打代碼「AX」,資料內容為「已提供興建集村農舍,基地坐落:」,登錄內容為「○○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三)本辦法第12條第2項增列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之規定,係針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為之管制事項,故不論於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或修正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時點在本辦法102年7月3日修正生效前、後,均應適用本辦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加速清查已核准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並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依上開方式辦理註記登記,以利地政機關後續之管制;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農地分割,該地未經清查囑託註記時,由申請人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無套繪管制相關文件,未檢附者,地政機關應函洽主管建築機關釐清無套繪管制後辦理。

2、為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之規定,不論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或本辦法102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核發建造執照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均應造具清冊(格式如附件2),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清冊函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9L」,資料內容為「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修正後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登錄內容為「○○年○○月○○日」辦理註記,俾利後續管制事宜。

3、土地標示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等致清冊所載 地號、面積與使用執照記載不符,應還請囑託登記之主管建築機關查明,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洽請地政機關協助釐清後再據以囑託註記。

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農業用地經申請興建農舍並套繪管制者,應於經解除套繪管制或農舍核准拆除後,確實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上開註記登記。

三、本部原配合修正前之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註記及執行事宜所為之90年10月12日台內中地字第083467號令廢止,及95年10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313號、95年11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6305號、95年11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6338號等函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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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4 21:55: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已提供建農舍/拖15年才註記 千萬購地成冤大頭

已提供建農舍/拖15年才註記 千萬購地成冤大頭
〔記者李宇欣、花孟璟/綜合報導〕我國號稱科技島、電子大國,政府內部的資訊更新卻嚴重落後,地方土地交易竟延宕十五年才建檔,造成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花千萬元購買土地卻無法興建農舍,成為冤大頭。花蓮縣政府表示,近年逐步進行電腦資料更新,但人力有限,只能從最近的年度回溯登錄。

蕭美琴國會辦公室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質疑花蓮縣地政資料延後十五年才建檔公開。陳情人黃先生忿忿不平地說,當初是相信政府資料不會騙人,才貸款購買土地,如今出事政府卻不願負責。

黃先生在九十六年斥資一千萬元,買下花蓮縣吉安鄉光學段的六塊農地(約一甲),當時他曾到花蓮地政事務所及建設處申請所有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並無發現異狀,也沒有土地使用過紀錄,其他登記事項欄顯示空白。

買地4年後 才知農舍面積已蓋完

黃先生興沖沖規劃建農舍,沒想到一○一年開始動工前,他再次赴地政事務所,竟發現其他登記事項欄「突然出現」註記:已提供興建農舍,並顯示其基地座落位置。黃先生詢問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建管科,其回覆「因縣政府建管人員有限及作業期程採逐年回溯登錄,故九十六年購買土地查詢時,登錄作業未完成,尚未回溯至八十六年的建案,才會出現此狀況」。

黃先生質疑,他事後追查發現,九十六年購買的一甲地,可蓋農舍面積早在八十六年就已被蓋完,但建管科登記的土地交易資料卻在近十五年後、一○○年才顯示公開,他花了千萬元,竟然在多年後才知道買下別人的配合農地,他曾向縣府陳情,縣府僅以「私人爭議」為由推卸責任。

花縣府:人力有限 僅能回溯登錄

花蓮縣政府表示,早年的建管資料並未和地政事務所同步,分別隸屬縣府建設處建管科、地政事務所,近年才逐步進行電腦資料連線,將地政、戶政、建管套繪資料結合,但資料量太龐大,人力有限,只能從最近的年度回溯登錄。

縣府表示,已在依法行政立場全力協助黃先生,希望能圓滿解決。

立委要求 重新檢視全國地政資料

蕭美琴說,經追查後發現,黃先生並非個案,全台灣約有六十多個類似案例,她要求重新檢視全國地政資料的進度,盡速補足遺漏;此外,花蓮縣政府應針對黃先生的個案,進行專案處理,不能兩手一攤,讓民眾自行負責。

對此,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坦言,從黃先生的案例來看,地方政府對於資料更新的責任不能置之度外,但也不能以個案就否決掉內政部長期建立的地政資料系統,她提醒民眾在土地買賣時要更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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