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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4-12-11 03:29 編輯
all600 發表於 2014-12-9 12:00
1人長期占用一部分(持1/5)-->不願賣 也沒錢買
1人(持1/5)-未達希望價錢不賣-->也不想買
1分(持1/5)-國有財 ...
照您的說法:
1. 土地為10人共有,有7人想賣 但是持分不足1/2 , 其餘3人認為開價太低,不願意賣.
2. 其餘3人是:
1人長期占用(持1/5), 不願賣, 也沒錢買
1人(持1/5), 未達希望價錢不賣, 也不想買
1分(持1/5), 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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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小弟看法, 解決步驟有三:
一. 滿足持分及人數皆過半的條件: 買方先買下5人持分
] 土地法第34-1條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 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http://www.land.moi.gov.tw/law/c ... amp;lawname=%A4g...
] 第6點
]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
可知: 必須持分過半, 也必須人數過半.
願意賣的7人出賣持分時,不願賣的2位私人雖然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但他們不想買, 不會構成阻礙.
解決方法:
(a) 願意賣的7人中的5人先賣給買方, 辦好移轉登記. 變成:
買方1人
願意賣的留下2人, 以上3人持分2/5
國有財產署算1人, 持分1/5
不願賣也沒錢買1人, 持分1/5
嫌價錢低不賣也不想買1人, 持分1/5
(b) 買方接著將國有持分1/5買下, 變成:
買方1人
願意賣的留下2人, 以上3人持分3/5
不願賣也沒錢買1人, 持分1/5
嫌價錢低不賣也不想買1人, 持分1/5
總共3人持分3/5, 滿足持分及人數皆過半的條件, 就可按土地法第34-1條進行全筆土地之處分.
二. 接著申購國有持分
]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http://www.fnp.gov.tw/Edict.php? ... =108&act=ArtAll
] 第3點
] 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 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
因為買方已經是私有持分所有權人(稱為他共有人),
故他若購買國有持分, 國有財產署不必通知 [不想賣的2位他共有人] 優先承購.
] 第5點
] 他共有人處分其私有持分,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除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者外,不予主張優先承購。
所以步驟一那5人賣持分給買方, 要函詢國有財產署是否優先承購, 但國有財產署會答覆 [不優先承購].
] 第1點
] 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 (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
]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者。
] 國有財產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01
] 第52-1條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只要國有財產署持分1/5的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 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
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割,逕依國有財產法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給買方.
三. 按土地法第34-1條進行全筆土地之處分
買方購買5人私有持分及國有持分之後, 也是私有持分所有權人,
與願意賣的剩下2人, 總共3人持分3/5.
土地持分及人數皆過半, 就可行使土地法第34-1條進行全筆土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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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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