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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原住民的繼承人非原住民時,可以繼承原保地嗎
按「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之原住民保留地,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者,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由鄉 (鎮、市、區) 公所收回之。」「依本辦法收回之原住民保留地,得由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三十日後,按下列順序辦理改配與轄區內之原住民:一、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二、尚未受配者。三、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第1項)。原住民有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得申請受配(第2項)。」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註二)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者,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由鄉 (鎮、市、區) 公所收回之(註三),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三十日後,除「原住民有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得申請受配」外,依「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尚未受配者」、「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之順序辦理改配與轄區內之原住民(註四)。換言之,原住民之繼承人苟非原住民(註五),是不得繼承原保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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