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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農地農用範本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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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0 11:54: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cor 於 2015-9-10 11:56 編輯

省 打 好 多 字

這 可 是 將 來 農 舍 的 標 準 範 本

官 爺 怎 麼 幹 , 老 百 姓 就 怎 麼 搞 吧 !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1737

官僚耍頼起來,也不過如此!

捨得、捨得,當官兒的智慧只有如此?

這個連續劇,可看性很高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http://udn.com/news/story/1/117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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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青會員

未曾生我誰是我 生我之時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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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0 16:18: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地農用,農舍包含圍牆只能佔農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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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0 17:27: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大家都是為了孩子,為何這些人都好強好猛好厲害好棒棒

老百姓的孩子,就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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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0 21:02: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前看後看左看右看怎麼也不像只有4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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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00:02: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or 於 2015-9-11 00:03 編輯

很非常期待官方版的播亂反正範本

違規填土如何覆原,還是再來個巧立名目,賴皮ㄧ下?

圍牆倒是比較簡單,拆掉就好!

水泥地也要挖掉吧!沒有需要曬的作物吧?

這個水池比較嚴重,完全就是要填平吧?

再說說,這水泥車道是怎麼回事,有申請嗎?

官兒壞也不能當人民呆吧!

趕快辭職避風頭吧! 怎麼這點政治智慧都沒有?

被請辭就很難看,第ㄧ時間請辭叫負責,還會有機會復出

臺灣官場都這麼玩的吧!   官是越辭做越大,戀棧的都沒有好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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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5-9-11 10:23: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鬼扯官員一堆~
有關係就沒關係.
慢慢的.農地都會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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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5-9-11 16:28: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您貼的這個作者"文青別鬼扯",很顯然完全不搞2home的。

1. 沒聽過"老農配建"嗎?

2. 以前雖然規定是"農民",但沒規定定義。現在有了;
一、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二、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
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者。


不過,這個沙先生看來還是應付了事,光挖草皮搭棚架,那水泥車道咧?光那車道就沒辦法符合9/10農用的標準。難道農委會有祕招,可以在水泥車道上"農地農用"?還敢說別人辭職是"政治考量",真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http://udn.com/news/story/8228/1 ... 6%E9%80%80%E8%81%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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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5-9-11 18:54: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島 國 悲 歌 !

君不君,臣不臣

上下交相賊,視人民如芻狗

反正就當連續劇看,看他怎麼玩,農團怎麼叮,霉體怎麼報

大家再決定怎麼效法。。。。。。

就怕呆丸島的善良呆丸郎      是很建忘的

波多野叫ㄧ叫,風向不知又轉向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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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5-9-16 21:19: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知蘇嘉全那農地農舍最後如何?
他周遭和他一樣農地農舍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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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6 21:41: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or 發表於 2015-9-11 18:54
島 國 悲 歌 !

君不君,臣不臣

今日新聞,各位看倌有何感想? 洪姓女大學生被陳姓男子搭訕,洪女公開兩人電子郵件內容,陳男不滿提告。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結,認為洪女侵害陳男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判賠新台幣1萬1000元,全案可上訴。

陳男於4年前在高雄的一家書店,將寫有自己電子郵件帳號的紙條,丟入洪女的提包內,洪女回家發現與對方連絡,回信男子自稱「小帥帥」,問洪女幾歲等資料,洪女拒答,竟被陳男罵「你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

洪女把這段過程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貼文,公布陳男電子郵件帳號提醒網友注意,陳男事後提告妨害名譽,法官以洪女貼文時不知陳男身分,只是抒發情緒,且陳男未經對方同意將紙條放入素不相識女性包包的交友方式,已侵犯素不相識女性的私人空間領域,洪女表達主觀意見及評論,並非憑空杜撰或毫無意義的謾罵,最後判無罪定讞。

陳男再提起民事告訴,索賠1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洪女上網披露提包被丟搭訕紙條的過程,並不需要公布兩人間電子郵件的全部內容,且電子郵件內容是陳男自行撰寫,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已侵害陳男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應判賠1萬1000元,全案可上訴。

已在電信業工作的洪女收到判決書後表示「好扯」,認為當時只是希望不要再有其他女生受害,才在網路發文提醒,尚未決定是否上訴。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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