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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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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6-2-19 06:21 編輯

《最新法令訊息》
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
發佈日期:2016/02/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三條 修正 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為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不再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爰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用途不再用於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資料來源:民國105年2月15日-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
修正。為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
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不再以農業
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爰擬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
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用途不再包含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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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19 07:08: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大開方便之門 . 認定為準.......... .無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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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19 17:20: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alexadm 於 2016-2-19 19:22 編輯
姜姜好 發表於 2016-2-19 07:08
大開方便之門 . 認定為準.......... .無標準. .


規定要交經營計畫書後,早就是認定為主
農地農用證明只是多此一舉早該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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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19 21:35: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抱歉 沒說清楚 . 沒權勢...更難 . . 有權勢  只要寫寫 就隨心 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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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20 11:20: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覺像已往現勘農地評定的進階版,要填寫往後的種植經營計劃,現勘加計

劃,哪天勘查不符計劃會撤消資格罰款,處罰嗎?還是這只是申請農業設施

的開放政策,連搞個樣像有再耕種都省了,填填表,玩文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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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2 11:31: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逍傻 發表於 2016-2-20 11:20
感覺像已往現勘農地評定的進階版,要填寫往後的種植經營計劃,現勘加計

劃,哪天勘查不符計劃會撤消資格 ...

有關係就是沒關係,沒關係就是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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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2 18:12: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經營計畫可或不可,不是更自由心證~既然是法條就應該明訂內容,只要送出計畫與標題不違背,應該都要許可,不然新興農業碰到老八股,哪有通過的機會,但是事後必須稽查是否如申請使用,個人覺得這樣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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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2 19:58: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csam20 發表於 2016-3-22 18:12
經營計畫可或不可,不是更自由心證~既然是法條就應該明訂內容,只要送出計畫與標題不違背,應該都要許可,不 ...


據我所知 東部那邊都有嚴格在執行, 只不過是如前面那位小漢大大所說:[ 沒關係就有關係, 有關係就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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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3 02:02: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第  三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
二、.....




這個字,念法是 ㄉㄜˊ,或是 ㄉㄟˇ ???

按照條文 上下文連貫....應該是 ㄉㄟˇ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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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真暮偽誰能辨
 智愚永是兩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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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3 16:54: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6-3-23 21:38 編輯
9527 發表於 2016-3-23 02:02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第  三  條


據我了解∼
"得" 應是念ㄉㄜˊ=可以

若是ㄉㄟˇ=需要 必須 ,法律用語會使用"應"這字

還請告位前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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