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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9 17:13 編輯
關於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
已經收到農委會水保局回函了,請參見下列我的問題,看來新函釋不管另外2/3持分是在修法後取得。
能夠用得上的朋友,請儘快用。
我的信中「農舍用地面積」是筆誤了,應該是「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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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請問1050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
來信內容
您好
請問如下面例子,可以適用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是否正確?感謝!
例:89.01.04前,甲乙丙共有一塊2分農地,持分各1/3。
在89.01.04以後,105.08.01辦理分割,甲成為該地唯一所有人,有全部。
甲雖在105年才取得另外2/3持分,但得以2分地為農舍用地面積,適用89年之前舊規定申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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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1051831159號
○先生:您好!
您105年6月23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請問1050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先予敘明。
二、本會105年5月26日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略以:「核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後段『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其申請興建農舍者,得適用該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規定…」, 倘台端所詢事項之農業用地為共有耕地,且於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於89年1月4日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自符合上開之規定。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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