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5-10-31
- 最後登錄
- 2018-5-19
- 在線時間
- 304 小時
- 閱讀權限
- 10
- 積分
- 130
- 帖子
- 134
- 精華
- 0
- UID
- 91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解釋函示部分:
1. 點狀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監測站、電信微波收發站、有線電視訊號收發站、纜線附掛桿及衛星地面站、輸配電鐵塔、電線桿、配電台及開關站、抽水站、自來水加壓站、自來水配水池、檢查哨等),如有未開挖整地(不含基礎開挖)及闢建施工道路。
2. 線狀公用事業設施(輸送電信、電力、油管、水管、有線電視管線或其他管線設施等),如未涉有改變地形,或不會造成邊坡不穩定情事者。
3. 申請雜項執照、建築執照,如其申請事項純屬建築法第4條、第7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且未涉及其他開挖整地行為。
4. 申請開發利用之基地,申請人如認為其地勢平坦或其他特殊因素,無需開挖整地時,得先報請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勘查認定非屬擅自開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者。
前述各項情形,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並於施工期間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http://www.swcb.gov.tw/Newpage/swcb10/index.htm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