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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互易須繳財產交易所得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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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8 14:02: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clhung 於 2010-1-28 14:04 編輯

請問不動產物互易在代書那簽了互易契約,但最近卻收到財產交易所得補稅,仔細看不動產謄本才發現登記原因竟然是「買賣」。

我們委託代書辦理「不動產物互易」,最後登記原因變成「買賣」,致使須繳財產交易所得稅。代書未按委託辦理,請問是否涉及「背信」罪責?

不動產物互易契約書都還在,可有申訴管道?

這個互易是基於同情心,而且還是不對等的互易(我的損失很大),但是卻還要補稅,對方及代書均不理會,對方是一般小民,其心態可理解,但代書卻把互易搞成「買賣」則有便宜行事欺騙之嫌。

關於補稅已傳資料給國稅局解釋。

總之要當好人,還得要有度量才行,不然反而會被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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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11:00: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Amoeba 於 2010-1-29 19:42 編輯

對不起讓你誤會了
是我沒說明
所以把原文刪除
......引用民法不是幫你的代書說情
只是為所得稅法作鋪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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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18:51: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clhung 於 2010-1-29 19:00 編輯
請參詳

刑法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Amoeba 發表於 2010-1-29 11:00


謝謝回覆。

關於民法第 398 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上述之「準用」,只是規範買賣(或互易)雙方的權力義務。基於第三者的代書行為,甚至所有權登記方式,都與此條文並不相關。

代書即便須便宜行事,也應該告知委託人將採何種方式辦理並取得同意,在當事人未同意下而違反委託,其專業之操守或能力即有疑慮,本人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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